一名初任法官的调解初体验
作者: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9-18 浏览次数:1341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有一项传承不衰且行之有效的司法制度??诉讼调解。诉讼调解是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充分协商一致,对诉讼争议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化解双方矛盾。调解制度是庭审制度的有力补充,有利于实现司法制度的效率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文是笔者初任法官后在实际的诉讼调解过程中的所感、所悟。
一、调解制度和庭审制度的区别
1、调解是柔的,庭审是刚的。庭审制度是通过庭审方式了解双方之间的诉争事实,并就该事实比对现有的法律条文,结合法理的原则,对该诉争事实作出一个符合法律规定的判断,它是严肃的、刚性的。而调解,其主体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意思一致,双方都可以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利益作出让度和放弃,并不需要苛求法条,它是温情的、柔性的。
2、庭审好比自然科学,所有的自然规律都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矛盾双方符合总体守恒的要求,结果是此消彼涨;调解好比易经,讲求的是阴阳调和,双方利益平衡,互利互益。通过调解,让双方当事人都意识到调解的结果并非一方当事人放弃了一定利益,对方得到了利益,而是双方当事人都在调解中获得了优于判决所产生的结果。
3、庭审犹如武术家打的拳术套路,一招一式都是循规蹈矩;调解犹如打的太极拳,不追求固定的路数,讲求灵活运用,以柔克刚。在调解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双方当事人,法官在其中起到引导作用,这个引导作用虽然并不直接确定调解方案的产生,但却通过化解双方的隔阂,消除双方的差距,达到平等协商的效果。
二、调解的方式、方法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调解的方式、方法做出详尽的规定。不同的法官所采用的调解方式、方法不尽相同。
1、聆听。
聆听是调解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步骤。这里所说的聆听要求审判人员更多的让当事人充分的阐述事实和观点,尽可能少的打断当事人的陈述(除非确实有必要引导一下当事人对于事实的阐述)。聆听有以下四项作用:一是充分了解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诉讼中的当事人都会从自己的角度对案件的争议事实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通过聆听就可以更多的了解案件的情况,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后面主持调解乃至庭审有所帮助。二是缓解激动情绪。当事人在诉讼过程的前段往往会情绪较激动,让其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可以缓解当事人的激动情绪,亦可以让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信任感。三是避免早下判断。聆听可以使审判人员避免过早的表达自己的观点,导致在调解后期审判人员缺少主动介入调解的手段,以消除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方案差距。四是化解部分矛盾。记得在初任法官培训的时候,听一名老法官讲了这么一个故事:曾经有一位老人对好几年前法院的一个判决不满。在这几年的时间里几乎是天天到法院及上级部门信访,庭室里几乎所有的法官都接待过这个老人,为这位老人就判决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解释,并做了大量的说服工作。有一天,老人又来到了法院,庭长无奈之下安排了一名平时不太说话的法官去接待了这位老人。两个小时过后,老人神态轻松的走出了调解室,并和这位法官热情的告别。其他同事很奇怪,就问这位法官他是怎么说服老人的。这位法官说:“其实我并没有说什么,只是认真地听老人说了两个小时。老人最后对我说,其实我也不是真的一定要你们法院改判,只是希望找一个说理的地方能够让我把我的话说出来,以前你们的法官只知道一个劲的跟我搬法条,我也没学过法,跟我说这个有什么用,今天非常感谢你能够这么耐心的听我这个老头子唠叨。以后我不会再来了。”这样,就在无形中化解了久悬未解的棘手矛盾。
2、稳和调解的氛围。
一个稳和的调解氛围会有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如何调节调解的氛围需要就具体调解的情况来处理。在诉讼当中,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初期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作为法官,应当避免过早或者过多的主动参与到调解活动中,更多的是做一个旁听着。如果过多过早的发挥主动性,另一方当事人会产生承办人偏袒对方的想法。如果当事人产生了这样的想法,法官在后面的调解关键时刻要去说服这个当事人就会增加困难。在前期法官需要做的只是让双方当事人能够心平气和的坐下来谈问题,在每一方表达自己调解意向的时候都可以微笑一下或者点一下头。如果当事人出现激动情绪,可以适当的打断一下,然后用较平和的语速归纳、复述一下该当事人所陈述的内容。
3、掌握一些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和他的代理人往往在准备诉讼时会分析自己在案件中的强势和弱势,而这些弱势往往是当事人最最不愿意在诉讼过程中被提及的。所以掌握这些弱势的信息往往可以成为瓦解当事人调解过程中心理底线的重要筹码。例如:在一个涉及不锈钢的纠纷中,被告在加工原告交付的不锈钢板时遗失了其中的一块不锈钢板,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当时购进钢板的价款。承办人在调解前了解到从原告购进钢板到诉讼时的不锈钢板价格一直呈下跌行情。因此是赔偿钢板还是赔偿价款,依哪个时间点来确定钢板的赔偿价成为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弱点。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不愿意让步。承办人逐一和当事人交谈,并详细的叙述了不锈钢钢板价格的走向。最终双方当事人都作出了让步,案件得以顺利调解。
三、在调解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避免蛮调硬调
双方当事人自愿是调解最基础的原则。在调解过程中要避免蛮调硬调,主要还是要通过合情合法合理的说服,对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出现抵触情绪的要及时终止调解。即使调解不成,也可以避免当事人带着情绪进入庭审程序,甚至在庭审中仍然可以保留一丝调解的希望。笔者曾经遇到这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庭前主动到法院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自愿为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由于涉及一部分的退货需要清点并统计金额,所以当天双方并没有签订调解协议,而是约定在双方清点完退货后再到法院签订调解协议。但是在双方清点好退货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反悔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询问了一下律师,认为自己不应当为被告进行担保。承办人只得另行通知开庭。在庭前承办人并没有去提及前面的调解情况,也没有对被告进行批评。庭审结束后,承办人询问了一下被告法定代表人为何以前同意的调解方案又反悔了,在和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律师耐心的交谈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的又同意了前面的调解方案。
2、调解中应适当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在有些案件的调解过程中,承办人要避免急于结案的心理。特别是在一方当事人为弱势群体的时候,应当适当的注意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有些当事人会恶意利用调解程序,故意提出很苛刻的调解方案。在遇到这样的当事人,特别是对方当事人是弱势群体的时候,承办人不应急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特别是通过对弱势群体施加压力来促成调解。曾经看见这样一个案例: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在调解时始终强调自己没有钱,但只要原告愿意作较大的让步,他可以从朋友那边借钱支付赔偿款,最后原告当事人同意了被告的调解方案。岂料,过了几天,被告开着新买的车到法院来交赔偿款了。
3、调解不能脱离法律法规
调解虽然是一种柔性的审判方式,但是其仍然要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在合法的前提下体现合情合理,在公正的前提下体现效率。调解需要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但不能以主观能动性代替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自愿。否则就不能体现出调解在建设和谐社会中所起到的独特作用,反而会导致社会对法律、法院的不信任。
笔者走上审判岗位的时间还很短,对于诉讼调解的了解还仅仅是粗浅层面的,对诉讼调解的认识和掌控上还存在很多不足。希望其他经验丰富的法官能给予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