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本是一母所生的同胞姐弟,相处也颇为融洽,甚至已嫁为人妻的姐姐还住在弟弟家中经营商品。不料因家庭生活琐事姐夫动手打了岳父,弟弟一气之下,将姐姐和姐夫告上法庭,要求姐姐姐夫从住房中迁出。916,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房屋迁让纠纷,一审判决被告王小美、刘军从住房中迁出,交原告王小吉收产。

弟弟:姐夫对老父挥拳相向

王小美与王小吉是一对亲姐弟,原本相处不错。两人的父母亲共同购置了位于东台市某镇店面三层楼六间和东台市某镇一处住房。店面房里开了家超市,平时王小美就在超市帮忙。因父亲脾气急躁,王小吉平时又在外上学,母亲要求女儿住在家里帮忙,有事也好有个照应,因此王小美婚后仍然住在娘家。由于姐弟之间没有太多时间在一起,倒也相安无事。

因为平时不在家,弟弟王小吉也没想过让姐姐姐夫离开。一次偶然的发现,让王小吉改变了想法。那次,王小吉发现姐夫刘军把拳头挥向了老父,而姐姐王小美竟然不闻不问,王小吉心里很不是滋味。

对此,王小美夫妇给出了自己的解释。刘军承认,自己的确打过岳父王临,但事出有因。因为王临打自己的老岳母也就是王小美的外婆,王小美夫妇看不过,所以刘军才动手打了岳父。

但解释归解释,姐弟之间总归是生出了嫌隙。

姐姐:弟弟不顾姐弟亲情

20097月底,王小吉一纸诉状将姐姐姐夫告上法庭,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将其所有的物品搬出原告王小吉的住房,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房子本是两人父母的,怎么又成了王小吉一人的呢?原来,王小吉的父母亲共同购置了位于东台市某镇店面三层楼六间和东台市某镇一住房。20093月,原告的母亲病重期间立遗嘱一份并经公证处公证,遗嘱明确将自己的产权由儿子王小吉继承,在东台市某镇店面房中的经营商品,由女儿王小美经营使用,商品作价25万元,其中10万元的商品归女儿王小美所有,15万元的商品归王小吉所有,王小吉的15万元的商品由王小美受让。如王小吉须出售该店面房,在同等条件下,王小美享有优先购买权。200946,原告的母亲因病过世。同年717,原告的父亲将其所有上述两处住房的全部份额赠与王小吉,王小吉接受赠与。2009721,原告对两处住房办理了房屋产权证。722,原告向两被告发出限期搬迁通知书,要求两被告在2009730日前将其所有物品搬离上述两处住房内,至今两被告未将其物品搬离原告的住房。

见弟弟将自己告上法庭,姐姐王小美想不通。自己在父母亲的房子里已居住十几年,现在母亲刚去世,弟弟就要自己搬出,哪有这样的事?她坚决不同意搬出。

刘军也有想法,岳母去世前有遗嘱,载明两处房屋的产权不属于我,但该房屋由我们终身使用。现在王小吉要求我们搬出房屋,至少要等我把货物卖掉以后再搬。

法官:私人物权受法律保护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是亲姐弟,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耐心的调解。

王小美提出,自己可以租用弟弟的房子三年,按照市场价格付租金。同时叫丈夫刘军立下保证,保证不打父亲,孝顺父亲,如果有打父亲的情况发生,没有任何余地,立刻搬出房屋。但王小吉不同意。

王小美又提出,自己向王小吉购买门面房。但王小吉认为,姐姐根本没有几十万现金给他,因此不肯卖给姐姐。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始终未能成功。

法院经审理认为,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王小吉主张两处房屋均为其所有,有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为证,对此事实两被告亦无异议,现原告依法行使权利,要求两被告从其住处迁出,依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两被告辩称不同意搬出原告的住处,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