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王佳和前夫张鹏在已经离婚的情况下,又同居生活5年。5年后,张鹏有了“别的女人”,并和别人结了婚。二人再次分开时,王佳将前夫告上法庭,欲分割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最终因提供不出具体财产证据,被崇安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今年41岁的王佳是苏北人,10年前来到无锡打工期间结识了无锡小老板张鹏,两人认识不久后同居,959月二人在无锡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因琐事争吵不休,03年两人协议离了婚。

刚离婚一个月,还同在一屋檐下的两人寂寞难耐,又住到了一起。两人共同生活到08年,0810月张鹏与别人结了婚。二人再次分开后,王佳向张鹏索要同居时的财产,但遭到拒绝,无奈王佳来到法院将前夫告上法庭,王佳称前夫在无锡有财产60万元,大部分为他们同居生活期间所得,请求法院判决前夫返还同居期间的财产20万元,儿子由前夫抚养,但应协助自己每星期行使探视权。

在法庭上,张鹏称,离婚后前妻是自愿与自己同居,对此自己没有过错。而前妻所诉的要求分割财产都属于自己个人财产,前妻主张分割财产应该提供证据。前妻想看儿子是可以的,但每月只能一次,且每月应支付抚育费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当事人同居期间的所得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王佳与前夫离婚后,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即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王佳主张前夫返还同居期间的财产20万元,前夫予以否认,王佳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所以驳回原告王佳的诉讼请求。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王佳可每1个月可以探视儿子一次。(文中人物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