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知识形态领域中的精神产品,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也可以被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的模式:

一是著作权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中有许多是古老的民间文学艺术,对于这些民间文学艺术,我们可以通过著作权制度来加以保护。《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突尼斯文学艺术产权法》和《多哥版权、民间与邻接权法》都主张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以保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中的一些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我们可以用文字、摄影、电影等方式固定下来,同时赋予它们以著作权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对口述作品、表演艺术等都给予了保护。

二是商标权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很多,单靠著作权制度是无法全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具有民族性和区域性,我们不妨考虑利用商标权制度赋予某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遗产以地理标志,通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来进行保护。例如,“广东凉茶”就可以作为一个地理标志,就可以通过商标制度来进行保护。现实中,我国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已经采用了这一保护模式。例如200464,国家商标总局核准了重庆铜梁县高楼镇火龙文化服务中心注册“铜梁火龙”为商标的申请。有学者认为:商标权保护模式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的拓宽,此种保护模式可以有力地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转向---由以静态保护为着眼点向以文化换效益的合理开发利用模式转变,是一条值得推广的保护模式。运用商标模式进行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充分发掘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经济价值,通过市场的运作把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经济效益。经济效益的提高反过来可以促使文化遗产资源的拥有人积极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三是商业秘密保护模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来说,它包括了传统的手工艺技能。这种手工艺技能往往是一个民族、地区或者家族所独有的,是一代一代传承下来的,而且只传内不传外,具有保密性。例如广东凉茶中的“王老吉”,它的口味必定与其他凉茶不同,这种不同之处来自于工艺的不同。这种与众不同的工艺就是一种商业秘密。当消费者选择“王老吉”时,喜欢的就是它的独特口味。如果“王老吉”的制作工艺被别人所获悉,那么“王老吉”的独特性就不复存在。所以这些独特手工艺技能就具有商业秘密的性质,对它们可以给予商业秘密的保护。固然,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既可以采取商标保护模式,又可以采用专利保护模式。但笔者认为,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在某些场合具有自身的优点。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只要保密措施到位就可以将独特的工艺永远保密下去,不用担心专利保护模式中最后需要强制公开专利的局限性。可口可乐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四是专利保护模式。正如上文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中有很多独特的手工艺技能。这些手工艺技能当然也可以采取专利制度进行保护。但笔者认为,由于专利制度的一些局限性,在某些场合,专利保护模式不一定优于商业秘密保护模式。

最后,在笔者看来,其实,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不一定只能采取单一的保护模式。在很多时候,双重或多重的保护模式也许更有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比如,对广东凉茶的保护,采取商标加商业秘密或加专利的保护模式未尝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