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土地征收补偿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作者:跃华 俊宏 发布时间:2009-09-16 浏览次数:1551
近年来,全国各地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因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而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该类纠纷产生的原因,大多是因村民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导致的。一般情况下,村民只有具备了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才享有该组织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因此,要化解此类纠纷,必须首先正确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方法。笔者结合多年审判执行实践,试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丧失和确认方法归纳如下: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1、因组织初始创立而取得。在20世纪50年代创设农业合作社的入社成员,从入社之时当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因出生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自出生后即取得该组织成员资格,且无婚生或非婚生、计划生育或非计划生育之分。
3、因婚姻或收养关系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嫁入、入赘、收养迁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后,如已登记入户的,则取得该组织成员资格;如未登记入户,但已丧失原组织成员资格,可视为取得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例外,对收养关系而言,应以构成事实收养关系从宽掌握。
4、根据法律或政策规定取得。如三峡移民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
1、因成员死亡丧失。包括自然死亡和依法宣告死亡。
2、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丧失。国家整体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整体移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农转非等原因,导致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复存在,其成员资格自然丧失。
3、因婚姻或收养关系而丧失。因婚姻、收养迁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后,则丧失原组织成员资格。
4、因法律或政策性规定而丧失。如历史上出现的招工、招干、提干、大学毕业生安排工作、随军、转业、农转非、知青回城、民办转公办等,此种情形在实践中已不多见。
三、几种特殊情形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1、关于“外嫁女”成员资格的确认。“外嫁女”是指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城镇居民结婚的妇女。对其成员资格的确认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妇女因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住在男方家,但户口未迁出,仍拥有承包土地的,应认定为原组织成员;如住在男方家,且户口已迁出,但在男方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未分得承包土地,而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保留承包土地的,则仍应视其为原组织成员;如户口虽未迁入男方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但已享受该组织成员待遇,且以该经济组织生产资料为生产、生活基础的,应视为男方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妇女因结婚到城镇。如住在男方家,但户口未迁出,仍拥有承包土地的,应认定其为原集组织成员,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如住在男方家,但户口已迁出,且已取得非农户口的,则丧失原组织成员资格。
2、对离婚、丧偶女性成员资格的确认。该类成员资格的确认,户口不是唯一依据。如农村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回娘家生产生活的,但户口未迁回,承包地仍在男方家,应认定其具有男方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户口已迁回,但娘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未给其分配新的承包地,且原男方家以“减人不减地”仍保留其承包地的,则应认定其为娘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对其在男方家所在地集体组织的承包地安置补助费仍可享有分配权。
3、高校在校生、对义务兵、服刑人员的成员资格确认。此类人员户口迁出或注销基于法律或政策的规定。(1)在读高校生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其完成学业主要依靠土地收益,从国家发展教育,培育人才的角度出发,应保护其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2)义务兵是在为国防事业尽义务,保护其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3)服刑人员在服刑期丧失人身自由乃至政治权利,但不丧失民事权利,其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应受法律保护。综上,这三类人员在校、服兵役和服刑期间,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出或注销,都应确认其享有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4、对“空挂户”成员资格的确认。“空挂户”是指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并不在该地生产、生活,空挂的目的主要是为解决子女就学或从事经营活动的方便。对此,一般不应认定其成员资格,但与集体经济组织签定了挂户协议或经该组织民主议定同意接收为该组织成员的,且无固定工作或生活、生产基础的,则应确认其具有该组织成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