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原因探析及对策
作者:李章爱 发布时间:2009-09-12 浏览次数:1360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原因探析及对策
李章爱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和人均收入的提高,不仅各种客运公司和物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在全国各地,而且个人轿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的使用量飞速上升,在享受便捷的同时,交通事故数量也大幅递增。因此,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幅上升,此类案件的执行任务日益繁重。大量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得不到及时执行,甚至无法执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成为全社会关注的话题。有鉴于此,笔者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成因进行探析,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对策。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部分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有欠公正,无视义务人的履行能力,千篇一律地判决义务人在十日内或三十内履行完毕,造成义务人客观上不可能按判决确定的要求进行履行。此类判决,在感性照顾受害人情绪的同时,造成双方当事人严重对立,义务人对法院判决充满不安、恐惧、不满、抵触,履行判决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差。被执行人在见到执行法官的第一句话往往是“你们法院某某人瞎判,这么多钱要求我十天内付清,不可能,要我人在这,随你们怎么办。”权利人听到这抱怨的话立马不干了,“他把我伤成这样,还这么嚣张,你们法院赶快把他抓起来。”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只能指向义务人的存款、收入、财产,执行法官又有什么权利随便处理被执行人的人身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义务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能力及时履行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分期履行,但在实际判决中却没有很好地发挥这一规定对减缓双方当事人对立的优势。
(二)一次事故,终身成“债奴”。交通事故中往往双方都是受害人,往往双方都有过失,但车主或驾驶人承担的责任按法律规定更为重大。随着事故的发生,经法院判决确定承担名目繁多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一旦致残致死,判决赔偿数额少则三十多万,多则五六十万,存款被用于事故急救,车辆被执行抵债,仍然无法足额赔偿到位,终身四处奔波,靠打工维持生计,还担心被执行法院发现抓走住“免费”宾馆。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部分被执行人为车主,车的所有权属私人所有,另一部分被执行人是由车主雇佣的司机。有些车主虽雇佣司机营运,但也有车主随车押运的。事故发生后,不仅申请执行人一方伤亡,被执行人一方的车主或司机在不同程度上也造成损伤。双方均有伤亡或医疗费损失,双方的车辆及其他财产均有被毁损。个别被执行人将一生积攒的钱花在购置车辆上,以车为赖以生存的生活工具。这给被执行人的家庭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毁坏,家庭生活极为困难,从而使案件在执行时无能为力。从某种角度看,被执行人既是致害人,同时也是受害人。法院判决立足于法律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责任、义务进行评判,更多的注重法律效果,而并不考虑义务人的主观意愿。想到最终结果,义务人干脆采取“惹不起躲得起”的方法,采用三十六最后一计,玩失踪。一次交通事故,导致自己成为终身赔偿的奴隶,自己过失导致的悲哀,并带来他人老无所养、幼无所教的悲哀。
(三)四处流动,单线联系,谢绝造访。很多客运公司、物流公司在出事后特别是出大的交通事故后,法定代表人四处流动,只安排少数接待人员在公司应付,有工作指示靠电话单线联系,对权利人和执行人员一概谢绝造访。公司收入也由帐户动作改为个人银行卡动作。个体运输业者,采用“男主外、女主内”的生活方式,执行法官来了一律是老婆大人出面接洽会谈,“出于人道主义就给一些,多了给不起”,丈夫电话、住址一概推说不知道。
(四)财产保全工作不及时、不到位。有些案件在审理中没有对义务人帐户存款、车辆、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保全或者保全的方式不能保证执行中及时对财产评估和拍卖;有的审判员在移送执行案件时未及时把有利于执行的线索告知执行员,而执行员接到案件后,只能根据书面判决和庭审笔录对案情进行了解,对被执行人住址、财产情况、收入情况,则一无所知,只好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重新调查了解。
(五)部分肇事车辆无法执行。相当一部分从事个体运输被执行人的车辆购买方式是分期付款,出卖人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在订立合同时要求购买人确认车辆所有权在付清购车款之前仍由出卖人保留。一旦法院对肇事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出卖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就会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车辆所有权,导致法院无法对车辆强制执行。
(六)案多人少,执行力量不足。执行案件大量增多,逐渐呈现案多人少的矛盾,而且在执行过程中法警的辅助执行明显不足,强制执行不仅体现在财产的评估拍卖,更体现在将财产强制脱离被执行人控制的强制性,特别在执行现场,没有法警的配合,执行法官就又要当指挥员又要当战斗员,现场的安全工作和财产的扣押能否成功事关执行成败,司法警察怎样配合执行也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受交通、通讯工具落后状况的制约和执行经费的严重不足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申请执行人或知情人检举或告知被执行人的下落和线索时,由于交通工具不是专门配备执行使用,执行用车紧缺,通讯设备落后,往往无法及时查找到被执行人,既误时又误事。有些涉及外省、市县被执行人的案件,明知被执行人的下落,但又苦于经费不足而不了了之。执行工作辛苦、劳累,执行人员政治待遇得不到及时落实,都在一定程度挫伤了部分执行干警的工作积极性。除此之外,执行装备落后,现场录音、录像不能保障常态化,遇到突发性事件,执行法官有嘴说不清,而且对被执行人妨碍执行,非法转移财产难以取证,不利于及时打击抗拒执行犯罪。
二、对策和建议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是明确的权利人,但强制执行权实际并非在自己手中,而是在执行法院手中,权利能否实现,不仅靠法律文书的正确效力,还要看执行法院能否及时锁定财产、收入或存款,执行法院是申请执行人的天,申请执行人就是望天吃饭。申请执行人不仅要积极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还要协调关系,在发现财产的情况下,请执行法院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执行法院由于受政策、法律规定的限制,不可能跟踪被执行人四处查找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寻找财产线索时也是提心吊胆,随时可能发生直接的对抗和冲突,私权力的救济和公权力的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呈现犬牙交错的态势。执行法官能够引导申请执行人合法、有效地进行执行配合,事关执行工作的成败。当案件长期得不到执结,权益无法得到法律救济的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对法律的信心就会动摇,对执行法官也会不信任,进而谋求其他方式向法院施压。执行法院在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仍无法执结案件时,不得不面对申请执行人的怀疑、非难,甚至恶意诽谤,社会舆论哪有不同情弱者的呢。只有从根本上找到解决问题的对策,才能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权利人及时实现债权,打击逃债赖债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本文抛砖引玉,对破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领导重视,强化管理,提高保障,提高待遇。
首先,院、庭领导应对这类案件加以总结,善于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方法,有针对性地制定执行计划和措施,下大力气抓好这类案件的执行工作。其次,在执行局内设立综合保障科、执行庭、裁决庭、驻局法警分队,便于统一指挥,提高执行效率。
其次领导要真正把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执行工作中去,在执行工作上下功夫,关心执行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从而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交通工具落后,信息不灵,是影响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些案件申请执行人或群众举报了被执行人的线索或下落,但因缺少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而无法及时找到被执行人,结果耽误了执行良机。因此,要增加交通、通讯设备基础建设的资金投入,对执行机构配置专用车辆和通讯设备,解决执行工作的必要工具。领导不能光强调案件的执结率,更应该注重执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为案件的执行工作打好物质基础。另外,要解决执行人员的生活福利。执行人员早出晚归,工作量大,时间长,执行中不仅要受双方当事人的辱骂和埋怨,人身安全也会受到威胁。因此要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为他们投保人身保险,执行装备上给他们增加人身安全设备,确保人身安全,真正在物质和精神上支持他们的工作。把案件的执结率与生活补贴挂钩起来,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从而使执行工作取得更佳的社会效果。
(二)加强执行工作中的思想宣传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提高申请执行人对提供财产线索必要性和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合理性的认识水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主体多,赔偿项目多,证据材料多,诉讼标的大,而当事人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匮乏,当事人对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裁判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知之甚少,因而对超出自己意愿的法院裁判表现出不理解,认为法院偏袒一方。受经济能力和时间精力的影响,又不行使上诉权。抱着“随你法院怎么办”的心态对待一审裁判,其自觉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可能性可想而知。执行法官积极宣传法律,加大案件执行的透明度,明法析理,通过双方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的举证和辩论,根据实际履行能力合理裁定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执行程序中不受损害。
(三)引导双方交流,促进双方谅解,推动双方执行和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权利人在身体和财产受到损失的同时,往往还伴随着精神痛苦的发生,执行和解的难度很大。但一旦调解成功,履行方式和期限切实可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就较强。因此执行法官在执行案件时,要耐心疏导,平抚受害方的激动情绪,并向被执行人详细解释法律规定,指出责任过错,督促其根据实际财产状况和收入水平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以实际履行行为争取申请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为执行和解铺平道路。
(四)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确保生效裁判得以执行。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宣传手册、宣传版画等方式引导权利人查找义务人的存款、财产线索,及时对权利人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切实可行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保障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能够及时实现。
(五)审执配合,审执分离不分家。在案件的审理阶段,赔偿义务人为了尽可能的少承担赔偿责任,往往比较配合法院的调查。主审法官在审理阶段要从有利于裁判及时得到执行的角度,有意识地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收入状况、车辆投保情况、到期债权情况。为了便于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及时查询存款情况,在查明当事人身份情况时,要求赔偿义务人提供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基本信息等,在案件移送执行时将信息及时转给执行员。裁判结果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还要考虑可执行性,当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确实较差时,可以依法判决分期赔偿,减少当事人在执行中的冲突。
(六)参与交警部分的安全宣传工作,将典型案例制作成宣传画,提高驾驶员对交通事故人身危险性和财产损失高额赔偿规定的认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因驾驶员或行人违规驾驶和行走而引发的,这反映出当事人的安全意识淡薄,对交通事故危害后果的认识不足。通过宣传,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使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总量得以控制甚至下降,以缓解执行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