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因丈夫失业无固定工作,妻子不愿过穷日子而离家出走,两年后,丈夫向法院起诉离婚。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丈夫的离婚诉求。

2000年,江阴观山村的方汉经人介绍与外地来澄打工的李香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家三口和睦相处。四年前,方汉因所在企业破产,失业在家,偶尔仅在建筑工地上寻些活干,妻子李香在纺织厂上班,收入也很微薄,日子一下子变得十分拮据,夫妻俩经常为金钱发生争吵。2006年夏天的一个下午,李香趁方汉不在家,收拾好行李,带着家里所有的积蓄弃家出走。方汉四处打听寻找妻子的下落,一直杳无音讯。今年年初,方汉以夫妻感情破裂,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他与李香离婚。

被告李香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也未到庭。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方汉与李香系自主婚姻,婚初双方感情较好,由于近几年家庭经济拮据,双方经常为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加之李香有较强的攀比心理,总想不劳而获,最终导致她不顾夫妻情分,弃家出走,现在李香下落不明已逾两年,不珍惜夫妻感情,不尽妻子、母亲的义务,其行为是错误的。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判决离婚。(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评析:人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外来打工者,他们也正是为了追求幸福生活,才离开故土,到异地他乡谋生。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自然法则决定外来务工者与他人一样需要家庭和异性的关怀。当他们结婚生子,成为和谐生活缔造者时,我们是为他们祝福的。但矛盾和纠纷总与安宁的生活过意不去,尤其于流动性较强的外来务工人员,其特殊的经历,往往更难把持住美满和幸福。

改革开放以来,流动人口日益增多,在经济发达的城市,甚至是发达城市周边的乡镇,不少打工者长年在此打工,安家落户,挣钱养家。但其中一些外来人员,因自身的原因,有的因为具有较强的家乡性格,与当地百姓的生活习惯、风土人情难以融合;有的从小出来打工,未受到良好的教育,个人修养不够,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当然也有一些本地人仗势欺人,发生家庭暴力的现象。诸种因素在外来人员中引发家庭问题,近些年越来越多。夫妻感情不合,家庭关系不融洽,类似上述的离婚案件也不在少数,比例不断上升。

本案情况也比较典型,外来务工者虽然在当地结婚成家,但在心理上并未完全融入这个家庭,稍因经济等现实问题的困扰,即会分崩离析。事情一旦发生,“人财两空”,给受害的一方造成极大打击和痛苦。墙上的大红喜字还未退色,却已人去楼空。离家的一方,甚至带走家里全部钱物,本来风雨飘摇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为结婚花去的财物不说,所负的债务仍要偿还,本想营造幸福的家,到头来还是一场空,让受害的一方欲哭无泪。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积极调查了解,查清事实,分析当事人的对错,依法判决。

首先,婚姻是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的。一方离家出走,长期不归,明显抛弃了家庭,不再承担家庭责任。夫妻之间各自独立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是彻底破裂的。这种婚姻应当予以解除。

其次,对于有子女的家庭,法院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在无法随一方生活的情况下,由未离家的一方抚养为宜,尽量不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尽量保证读书的孩子仍能继续完成学业。

再次,关于财产,在查清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分割处理。各自婚前的财产仍然归原所有人所有。婚后的共同财产,应当考虑一方离家出走后,另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大的义务等因素。如果一方隐匿、转移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对隐匿、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正确处理此类离婚案件,依靠社会各方的关心帮助,对消除当事人的沮丧情绪,将家庭的损失最小化,化解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重归和谐社会是非常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