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念学:从朱熹错断争坟案中得到的启示
作者:冯念学 发布时间:2009-09-09 浏览次数:1885
明朝有一则故事:南宋思想家、教育家朱熹任福建崇安县知县时,有一次,受理一小民告大姓夺自己祖先墓地案。堂审时,双方各执一词,朱熹为寻找证据,亲自带人实地察看,但见那地山明水秀,凤舞龙飞,心想:必是小民先世葬着,大姓看得好,起心要他的了。大姓指着一坟说:“这是小人家新造的坟,泥土工程,都是新的,如何说是他家的旧坟?”小民说:“上面的新坟是他家的,但底下的老坟是我家的。”朱熹叫人挖开一看,果然有块该刻着“某氏之墓”的青石板,旁边刻着的细行,多是小民家祖先名字。朱熹自认为眼见为实,便将坟地断给了小民,着地方勒令大姓迁出坟墓,并将大姓问了个强占田地之罪。大姓不服上诉,上司发回重审。当地公议朱熹断案不公,朱熹认为这是大姓势力大,以致人言多向大姓,遂叹息世风日下,真理难行,一气之下弃官隐居而去。后有事经过此地,细听百姓私议,才知是小民当初为了诈取墓地,事前偷偷将刻好的石板埋在大姓的墓底下,欺骗了县官,朱熹悔之莫及。
这则故事,对我们当今法官在办案中如何保持中立性来说,不失为一篇好教材,它给我们的启迪,在于朱熹在判案之前凭经验已先入为主,对大姓存有偏见,失去了中立立场,偏离了司法理念中的法官在司法中中立性的本质要求,从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具体说来有这样三点启示:
首先,经验假定要不得。此案成讼,朱熹已经存在自己的主观判断,当他为寻找证据,亲自带人实地察看时,发现所争之地山明水秀,凤舞龙飞。于是,心里推测:必是小民先世葬着,大姓看得好,起心要他的了。这说明,在案件审理中审判人员对案情不应有任何的倾向一方的或先入为主的经验假定。经验假定就是凭经验来推测或假定事物,忽视客观事实。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与一开始对案件的假定有一定关系,而假定又是建立在法官以往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如果机械地运用经验,脱离客观现实,就会出现主观臆断,凭经验办事,先入为主的现象。表现在行动上就是当事人你说你的,我办我的,以不变应万变,心中的尺子早已量度好了,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必然构成对法官中立和审判独立的干扰和破坏。
其次,想象事实不可取。朱熹叫人挖开坟墓一看,果然有块该刻着“某氏之墓”的青石板,旁边刻着的细行,多是小民家祖先名字。朱熹自认为眼见为实,便将坟地断给了小民,着地方勒令大姓迁出坟墓,并将大姓问了个强占田地之罪。这就告诉我们,如果在审查事实时,仅依据案件中的部分证据作出判断,片面地设立假定,并依此推理,就容易在推理过程中出现主观想象,得出不符合案件事实的结论。正确的想象力是办案不可缺少的,但是脱离客观实际的主观臆造,将会给审判工作带来不利,甚至引入歧途,造成办案失误。表现在行为上就是听证不全面,信自己的假定和推论多过对查明事实真相的追求。这必然使法官庭前的中立客观性受到影响和损害。结果只能是好心办成了坏事,使诚信者受冤,狡炸者得逞,造成当事人对法官的公正性、中立性产生怀疑。
第三,固执已见悔之晚。朱熹判大姓败诉,大姓不服上诉,上司发回重审。当地公议朱熹断案不公,他则认为这是大姓势力大,以致人言多向大姓,遂叹息世风日下,真理难行,一气之下弃官隐居而去。直到事后经过此地,细听百姓私议,才知是小民当初为了诈取墓地,事前偷偷将刻好的石板埋在大姓的墓底下,欺骗了县官,但错案已造成,悔之已晚。从中使我们看到朱熹为自己不畏豪强断案而固执己见,同时,也告诉我们,法官在办案中切莫脱离客观现实,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认识和经验。诚然,法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积累成许多有益的经验,这是极其宝贵的。但是,如果不能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不分具体情况,一味地凭想当然办事,往往会脱离实践,陷入主观唯心主义的泥潭,导致骄傲自满,过高地估计自己的分析判断能力,或听不进不同意见,容不下不同见解;或自以为是,刚愎自用,固执已见,进而影响对人对事的正确认识,极大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和法官居中裁判形象。
这,或许就是朱熹错断争坟案给我们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