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中院规范刑事案件指定管辖工作
作者:宣传处 发布时间:2009-09-08 浏览次数:615
本网扬州讯:市中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指定管辖工作的意见》,细化规定了应当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由市中院审理的具体刑事案件种类:(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四)走私犯罪案件;(五)国家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其他单位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的案件;(六)其他需要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意见》还规定了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工作实践,应当由市中院管辖审理符合条件的十七种犯罪的案件和可以适用指定管辖案件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