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连云港讯:93,灌南法院收到台湾台北市汐止市张女士传真,确认其已经收到该院邮寄的离婚判决书,并明确表示服从该判决。该案是灌南法院审结的首起涉台案件。

灌南县新安镇镇中村军民苗某因从事经营,经常来往于大陆与台湾间。期间结识大其8岁的台湾省台北市汐止市女士。经人介绍,双方2004年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同年1213在境内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共同生活不到一年,于200511月即分居至今,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苗某多次电话联系张某要求离婚,张某均表示同意,但双方因张某在境外未能办理协议离婚。苗某遂向灌南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灌南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张某邮寄送达了相关应诉、开庭通知文书。张某通过传真确认其已经签收诉讼文书,对苗某的诉讼请求也未提出异议,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案件开庭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收到灌南法院判决准许苗某与其离婚的民事判决后,再次通过传真确认已经收到判决,并认可判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