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上受伤 交强险免赔
作者:射阳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9-04 浏览次数:665
本网盐城讯:因乘车受伤状告驾驶员、车主公司、财保公司。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杨某医疗等费用1961.98元;被告射阳县天隆公交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某搭乘被告陈某驾驶的客车,双方之间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陈某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方,有义务将原告安全地送至目的地,而其在行进中因操作不当而致原告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陈某则应对原告的医疗等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陈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的车主为被告射阳县天隆公交有限公司,被告天隆公司对该车辆具有管理职责,故被告天隆公司对被告陈某的赔偿义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系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处理的范围,故在本案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