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怒杀“不贞妻”获死缓 被害人涉嫌构成重婚罪
作者:丈夫与妻子共同生活三十年之久, 发布时间:2009-08-28 浏览次数:685
本网盐城讯:丈夫与妻子共同生活三十年之久,因丈夫行为上缺乏检点以及生活琐事,夫妻间产生矛盾,妻子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戴某与丈夫徐某于1977年相识 ,1980年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即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有三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因为有三个女儿,双方倍感幸福无比,近年来,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及丈夫在行为上缺乏检点,夫妻间发生矛盾,致关系不睦。妻子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同居三十载的丈夫徐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理应和睦相处、互敬互爱,共建和谐家庭。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特别是被告在共同生活中,生活作风上不够检点,对造成夫妻矛盾应承担主要责任,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被告能够改正自己的缺点,双方仍有和好的希望。遂作出驳回原告戴某要求与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