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黄某撞死无名氏赔了9.6万元,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判决保险公司对黄某“足额理赔”10万多元。撞死人还受益?日前,这起全国首例法定限额内“足额理赔”交通肇事理赔案在高邮法院审结。

去年610日,沭阳人黄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在237省道高邮境内与一行人相撞,被撞者当场死亡。因无相关线索,死亡者被认定为无名氏,高邮交巡警大队认定黄某负主要责任。案发后,黄某按相关法律规定,先后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法院付赔偿款等9.6万元。随后,黄某向其投保的扬州市区一家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对方以“受害人身份不明”拒绝。

高邮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此前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黄某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后,保险公司应该作出理赔。

法院特别认定,依法律规定计算的死亡赔偿金等总金额未超过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按交强险保单约定和交强险条例规定执行。因此尽管黄某只赔了9.6万元,但为了保护受害者合法利益,法院仍判决保险公司向黄某“足额赔付”107087元。

高邮法院特别说明,如果将理赔款全部支付给黄某的话,则会出现“撞死人反受益”的不合理现象。因此法院将根据规定帮助暂时保管这笔赔偿费。在此期间,如果受害人亲属出现,法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全部给付。若该笔赔偿款一直无人认领,将来可交付社会救助基金。

据高邮法院介绍,这起交通肇事法定限额内“足额理赔”案在全国尚属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