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个“1元公司”的执行案件所想到的
作者:张振 谢军锋 发布时间:2009-08-25 浏览次数:1785
最近,因为工作需要接触到一本执行卷宗。这是一个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执行卷宗,被执行人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投资有限公司。而卷宗里被执行人寄给法院的一封信函,却让人感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和传票,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如实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前往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大多数从事执行工作的法官都知道,很少有被执行人会主动到庭申报财产,更多的是我们法官到被执行人的住所“请”他来法院,依法对其强制执行。可是,远在香港的这家投资公司却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信函的方式将相关情况附证据材料一并寄与法院。
这封信函的措辞很规范,从信函中得知被执行人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注册的一家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港元,即我们通常所说的“1元公司”。被执行人随函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开户银行帐号与帐面余额,无任何资产可供执行,并详细告知了其在大陆投资的两家子公司的运转情况。一家子公司已按照规定注销登记,被执行人对该公司的投资已作撇帐处理;而另一家子公司因无力偿还债务,正进行清盘程序,被执行人对该公司的投资帐款已被列为“坏帐”和“不可回收的帐款”处理。而对于法院以传票形式要求其到院应讯一事,其表示公司已停止营业并计划清盘,无代表可出席法院之聆讯,祈为见谅。
商场如战场,并不是每一个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都能赢利,因种种情形导致企业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的情况比比皆是,很多也因此进入了法院诉讼执行环节,成为被告。其实成为被告并不可耻,一个健全的法律体制会给你很好的救济途径,而不需要你去逃避,也不会把你逼上绝路,你也有尊严活着的权利。在这里我并不想说西方的法律文化多么的先进,只是觉得法律的作用在于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而对于经济交往中所产生的风险,是应当由当事人去承担的。一个尊重法律的企业,才有可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才能推动整个经济的发展。在这个案件中,或许我们也无法对其称述的情况进行核实,但至少从形式上看,它是尊重法律的,也是按照法律规定行事的。
有时我也想,这家企业或许就这么就结束了,但它至少让我们看到了法治文明的光芒,或许有一天它还会东山再起,它是值得我们尊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