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广陵法院立案调解6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8-20 浏览次数:675
本网扬州讯:日前,扬州广陵法院在一起判例引导下,立案调解了杨某等6人诉封某某、夏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3年六原告通过广厦房地产中介公司与两被告就本市解放东路1号3区七套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的面积、价格及房屋、房款的交付时间等内容。合同同时约定车库现为临时车库,在该小区建成后统一安排,价格另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房款,被告依约交付了房屋及临时车库。后原告数次要求被告安排车库未果,2008年10月临时车库被原业主扬州大厦收回。原告以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扬州广陵法院在2008年底,曾以同一案由判决了与上述六原告同批次购买房屋的另七人起诉同一被告的案件,在判决中,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两被告在买卖契约中承诺为原告安排临时车库、待小区建成后安排车库。虽然被告曾为原告安排了临时车库,但后被告未能为原告解决车库且明确今后不能解决。法院以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每人一万元整。案件生效后,被告自觉履行了义务。
在上述判例的引导下,本案承办人针对案件的特点及实际情况,立即联系原被告及其代理人,以判例作为先导,对被告进行了法律释明,从法理、情理的角度做双方的工作,在承办人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当日就达成了调解协议,6起案件顺利解决,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