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非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当事人,却在借条上自行添加保证人字样,并以保证人身份向法院起诉债务人追偿担保款。近日,江阴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在法官的释明下,保证人姜明无奈选择了撤诉。

原告姜明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称,20089月,王方向吴大刚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他对此笔借款提供了保证。借款到期后,因王方未按期付款,他已代王方偿还,且吴大刚已将借条原件交付给他,现在,他要求王方偿还垫付款10000元。法官在审查证据后发现,借条主干内容均由王方书写,保证人一栏却是姜明自行添加的,而姜明对此也予以承认。在组织双方调解时,王方对姜明的保证人身份提出了质疑,认为吴大刚仅仅将借条原件交付给姜明,并不能证明姜明已代替自己归还了该借款。而法律规定,保证合同系由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担保法》虽未规定设定保证须经债务人同意的条款,但在选择担保追偿诉因保障自身权利时,充当保证人的公民或者法人仍需提供债务人明知其保证人身份的证据,而不可自行以保证人身份加入债权债务关系,否则,即使已实际代偿债务,其追偿担保款的诉讼请求也无法得以支持。

于是,法官告知姜明,可以向吴大刚主张返还代付款,或者在同吴大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另行向王方主张权利。随后,姜明向法院申请撤诉,并表示本次诉讼使他接受了一次普法教育,他将在进一步充实证据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