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随着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出国劳务成为一个热门行业。一些非法中介利用人们对“合法渠道”与“非法渠道”缺乏相应的辨别能力,大肆编织陷阱,致使大量“淘金者”上当受骗,从而赚取大量黑心钱。近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样一起出国务工纠纷案。

 20078月,金坛的朱某看到了李某为帅先、九州对外劳务合作公司打出的代办出国务工的广告,面对其开出的优厚待遇朱某十分心动,没有过多咨询便在李某开办的培训服务部签订合同,并交纳出国相关费用人民币31600 元。而后,朱某因种种原因未能出国,期间她多次与李某及九州、帅先两家公司协商退款事宜,但李某等人以朱女士违约为由拒绝全额返款,朱女士最终只拿回了3000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其退还余款。

 法院审理查明,帅先公司根据与九洲公司的约定招募赴日本研修生,李某系受帅先公司的委托代为招收赴日本研修生。朱某经李某和帅先公司推介,参加了九洲公司组织的赴日本缝纫研修考试,后九洲公司通知朱某已被日本富山县纤维加工协同组合录取。在此过程中,九洲公司和帅先公司通过李某收取了朱某相关费用。因此,九洲公司与帅先公司和李某依次形成了委托关系,而九洲公司与朱某之间则形成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关系。但由于九洲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取得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所以帅先公司和九洲公司均不具备外派劳务经营权,故帅先公司与九洲公司签订的“合作派遣赴日本研修生协议书”和与朱某之间的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服务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九洲公司实际收取朱某相关费用为26600元,其中600元为考试分摊费,由于朱某已实际参加了考试,故考试分摊费可不予返还,除去考试分摊费以外的26000元费用九洲公司应当予以返还。鉴于李某受帅先公司委托并无过错,故其收取1000元中介和培训费用不违反有关规定,庭审中朱某表示放弃要求李某归还1000元的费用。

 200924,金坛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九州公司与朱某签订的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服务合同无效,判令九州公司返还朱某人民币26000元,帅先公司返还朱某人民币1000元。一审判决后,九州公司不服上诉至常州市中级法院。市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成立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2009727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