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大丰来锡打工的小刘到公司上班两个月未到,就发生了工伤,随后与公司签订工伤了处理协议。2008年小刘离开公司后,又向公司提出了工伤保险待遇。小刘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这起案件经过法院调解圆满审结,公司承诺再一次性支付小刘调解款5.8万元。

小刘于20055月底到公司上班,与公司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料7月下旬在工作时受伤。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致残等级为九级。20065月小刘与公司签订了工伤处理协议,约定由公司一次性补偿工伤补助金和工伤期间工资1.5万元,小刘则继续在公司工作。20081月,小刘向公司提出辞职。之后,小刘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小刘的申诉。公司不服仲裁结论,向滨湖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公司表示,双方已就工伤处理达成协议,公司也支付了款项,不应再次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在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已经通过行政程序确认为工伤,为此,法院理应保护小刘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双方签订的工伤处理协议虽然对小刘的工伤补助金和工伤期间的工资进行补偿,但并未包含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只有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期满后方能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明确用人单位的责权后,经法院调解,公司同意再支付5.8万元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