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87,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治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连同原判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黄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后罪犯黄某向监狱管教主动交待其以前的抢劫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黄某于2008524日凌晨1许,途经启东市汇龙镇金鹰广场时见高某携带拎包与同伴杨某同向步行,遂起抢劫犯意,跟随高某,从高左后方抢高挎在左肩的拎包,在遭到高反抗后,黄某即用随身携带的刀将高左手臂划伤。黄某抢得高女式拎包1只,包内有700元及钱包、化妆品等物。经鉴定,被害人高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治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治梅在服刑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已宣判的罪行属同种罪行,故不属自首,但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