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男女双方认识一天就订婚,谁料定事后女方提出分手又出走,男方追索彩礼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父女返还礼金22800元。近日,射阳法院对这起婚约财产返还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2009年农历正月29,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见面后同意谈婚。次日,双方订立婚约,原告当场给付两被告聘金2.28万元,之后原告与被告李某便外出务工。2个月后,被告李某便提出要与原告分手,双方解除婚约,经协商返还聘金未果,被告李某便外出务工,一直不回家。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李父追索未果。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婚约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双方因婚约解除,被告李某所收受的彩礼依法应当酌情予以返还;被告李父因不是婚约的相对人,原告张某也不能证明李父收受礼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父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张某彩礼18000元、驳回原告对被告李父的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