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背后的努力
作者:梅小薪 杨小英 发布时间:2009-08-03 浏览次数:1648
“ 谢谢法官,今天让你操心了。”
“ 谢谢!你们公正处理,我服了。”
“ 谢谢法官为我们村调解了这起纠纷,如果该起纠纷不调解处理,将会影响到我们全村的稳定啊!谢谢!”
这是我主持调解案件达成协议之后,双方当事人及其所在村干部对我表达感谢之情的一幕。
今年7月,我所在的法庭受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暨返还财产纠纷的案件。接手案件后,我信手翻开了诉讼材料,这才知道是一起发生在两位老人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返还财产纠纷。
年已72岁的原告朱老太在诉状中称,今年5月9日上午,同村村民陈某某在我门前的在河里打簖桩(指捕鱼的木栅栏)。这桩正好对着我儿子房子的西窗,按风俗,这对主人家不吉利。我就把两根桩拔了,并扔到河里了。被告陈某某发现后,冲到我家,将我家的自行车抢走。我就用手拖住自行车后座,阻止被告推自行车。被告竟然将我推倒在地,用脚踢我,并将我打伤。我报警后,公安人员叫我先行治疗,等伤愈后请有关部门处理。我受伤后,经村卫生所治疗诊断系软组织挫伤,花去医疗费200多元。我到被告家多次,要他返还自行车并赔偿我医疗费,但被告不仅不赔偿费用且不返还自行车,还威胁我。村里调解没有结果,村民调组织给我出了证明,让我们到镇司法所处理,但被告拒不到场。现在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我的医疗费、误工、护理损失共1800余元。
费用并不多,何至闹到法庭呢?从诉状材料中,我了解到被告也已是65岁的老人了。再看有关双方争执过程,没有其他书面证据,只有一纸诉状和两张医疗费票据。原告已经72岁了,关于打官司要举证的原则,对此,她可能并不理解。
凭直觉,我感到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可能比较激烈,单凭一次开庭不一定能解决问题,恐怕还须到当地去实地调查。
我想方设法找到原、被告双方所在村的民调干部的电话号码。电话里,我说明想要到当地调解的想法,对方表示,此案一定要通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查清事实,否则无法说服双方。既然这样,我便邀请村干部在开庭时一并到法庭参与调处该纠纷。
开庭的日期到了,村干部如约而至,同时到庭的除原、被告外,还有双方的亲戚。
开庭前,我分别找双方当事人谈心做工作,向村干部了解两家之间为什么结冤如此之深。
原来,两人同村,一个住在小河南边,一个住在小河北边。被告陈某某在本村境内经过原告门前的三浅沟内私自打簖养鱼已十多年了,原告家也想养鱼,所以不同意被告在此打簖桩。
事情的症结原来在此,我首先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原告提出请求:一是今后不允许被告打簖养鱼;二是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计900多元;三是被告返还自行车。被告同意返还自行车,但对原告的其他两个请求则坚决不同意。
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我便按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面对朱老太的指责,陈某某辩称,我没有把簖桩打在原告儿子窗前方,根本不存在什么不吉之说。我也没有打原告,是原告拖住我的衣服,我用手甩开原告的手时,她自己跌坐到地上的。原告腿上的青紫斑,可能原告拔桩时造成的,因为两根簖长有
这下,可惹火了原告朱老太。一时间,双方唇枪舌战,互不相让。原、被告双方的亲戚在旁听席上也互相指责,情绪异常激动。
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我当即决定休庭。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是邻居,又都是老年人,联手村干部一起进行调解可能效果更好。于是我又和村干部互通意见,轮番对当事人做工作。
面对面调解不行,就再背对背调解。就这样反复调解之后,我给双方分析了纠纷的全过程。事情是由原告拔簖桩引起的,但被告未能冷静对待此事,反而去原告家中抢自行车,引起事态进一步扩大。被告的做法既没有道理,也没有法律根据,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再后来,双方因争抢自行车发生争执推搡,致原告跌倒后软组织受伤,对此双方均有责任。
听了我的细致分析,两位老人不住点头,并一致表示,无论法官确定他们各负多少责任都没有意见。
事情到这儿就简单多了。又经过一番努力,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陈某某当日返还原告自行车并承担返还财产引起诉讼的全部诉讼费;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140元,原、被告因人身损害赔偿引起的诉讼费用,由双方各半负担;被告陈某某当庭表示放弃要求原告赔偿其两根簖桩损失的请求。
被告陈某某当庭履行了给付义务,双方握手言和。两人不约而同地对我表示了谢意,一旁的村干部也连声道谢。
看到这一幕,我一直提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欣慰地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