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因为家庭发生矛盾,按分家协议内容房屋过户时,兄弟媳妇不签字,至在房产登记部门无法过户。原告唐青华、丁金兰夫妇遂将兄弟、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的所有权。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唐青华、被告唐卉华系被告唐凤玲、季芳的两子。因原告唐青华在外地工作,被告唐凤玲、季芳即以被告唐卉华的名义购买了本案讼争的房屋。二OO六年八月三日原、被告间达成分家析产协议:于1999125以唐卉华名义由唐凤玲、季芳夫妇出资购买总价值50500元的位于新洋农场新农518501室房屋一套所有权现全部归唐青华和丁金兰夫妇所有。原、被告双方均在协议书上签名。后原告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原告的兄弟媳妇被告陈玉华拒绝签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唐凤玲、季芳以被告唐卉华的名义购买本案讼争的房屋,在分家时再次明确房屋的权属,双方当事人并在协议上签名确认,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要求该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应予以支持。遂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