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法院首次将被告人羁押表现情节引入刑事判决
作者:高晓军 发布时间:2009-07-29 浏览次数:479
本网扬州讯:今年6月,宝应法院与县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将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实施办法》,将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作为法庭量刑情节,以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增强在押人员遵守监规的自觉性,促进在押人员认罪悔罪。日前,首例适用该实施办法的案件已经审结。
7月中旬,宝应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潘某某等人盗窃案。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出示并宣读了由宝应县看守所填写的《羁押期间表现综合评定卡》等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潘某某在押期间能主动接受管理教育,因遵守监规和生产劳动方面的良好表现,先后两次被评为“一周之星”,三次在监所号务会上受到管教民警表扬。公诉人据此提出给予被告人潘某某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法庭经查证属实,结合庭审情况,在量刑时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将被告人潘某某羁押期间表现良好作为酌定情节,对其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
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现实表现,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在押人员的认罪悔罪态度,将其作为酌定量刑要素,是刑事司法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提出的新举措。这一规定的实施和本案的审结,对所有在押人员将产生极大的鼓励和警示作用,既促进了在押人员自觉遵守监管规定,认真悔罪改过,也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