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丈夫在外做工死亡,其所在单位赔偿各项损失29万元,被公婆全部取走,向公婆主张未果,便诉讼至射阳法院,要求判决其公婆返还其与儿子应得部分。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现年二十余岁的妻子陈某与丈夫朱某于2004年生有一子,生活的较幸福,丈夫在工地施工养家,一家人过的十分幸福。20081110,谁没有意想的事情发生了,朱某随某建筑公司在山东施工时因工死亡,这给原本幸福无比的家庭带了无比沉重的打击。20081114,陈某与公婆与该建筑公司达成协议,内容主要为:是该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款29万元,其中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二是赔偿款项由婆婆花某代领等内容。陈某公婆,生有一子一女,儿子即为陈某的丈夫。包括处理死者的后事在内,已用去了3万元。现时该赔偿款的余款26万元在被告处,2009129,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其公婆返还与其子应得的部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根据原、被告与某建筑公司达成协议的内容可确定,朱某死亡后的赔偿事宜,协议双方是按朱某系该建筑公司职工进行磋商的;二、实际已用去的丧葬补助金等3万元,本案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予以认定;三、对尚余的26万元,应认定为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和。就26万元的分配:首先原告主张的细化方案,被告不予认可,且无相关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其次,本院对此款分配的思路如下:1、先确定分配的对象。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结合本案,只有朱某之子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死亡职工遗属的一种经济补偿,结合对供养亲属抚恤金只有朱某之子享有的处理,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只应由陈某和其公婆各半享有。2、再确定赔偿的标准。朱某为本省的居民,也系本省某建筑公司的职工,故按江苏省的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较为合理,2007年度江苏省职工平均工资为27374元。3、确定分配金额:⑴、供养亲属抚恤金:朱某之子2004124生,从20081110(其父因工去世之日)至十八周岁时止,计132个月零14天,为27374/12*13*12214/30*30%=108447元;⑵、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者的妻子及父母共三人,故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上限60个月的标准发给,即27374*5136870元;⑶、上述⑴、⑵项合计为245317元,即未足26万元,尚有余额14683元;⑷、将14683元按上述比例分配进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内:14683*108447/245317)为6491元;14683*136870/245317)为8192元。结论:供养亲属抚恤金为108447649111493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368708192元=145062元。故:陈某应得145062/2=72531元;朱某之子应得114938元;遂作了,被告陈某公婆返还朱某之子114938元,返还陈某725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