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戚区法院创新和谐司法理念实现从“案结了事”向“案结事了”转变
作者:卢峥嵘 发布时间:2009-07-09 浏览次数:297
本网常州讯:近年来,常州戚区法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三个至上”为指导思想,创新和谐司法理念,实现从“案结了事”向“案结事了”转变,推动了审判工作长足发展,其中案件调撤率、上诉率、发改率、向上级法院投诉率等多项质效指标在常州市各基层法院中连续多年位居前列。
一、不能关心办案效率,更要注重办案效果
调解作为钝化矛盾、平息纷争、修复关系的有效手段,该院将调解作为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坚持诉前、庭前、庭中、庭后调解,积极推进执行和解、行政案件协调和解以及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同时在调解中不断总结方法,找准“沟通点”、“切入点”、“感化点”、“借力点”四个关键点,力促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今年3月,该院审理了一起八旬老太状告六子女索要生活费的案件,原告蒋老太已是84岁高龄,育有四子二女。老伴1983年去世后,蒋老太在六个子女处轮流生活。由于蒋老太以前没有正式工作,无养老保险,目前只能靠246元的遗孀扶养费生活。随着物价的飞涨,这点钱显然不足以维持正常的生活,加上年老多病,老人的生活非常艰难。于是蒋老太向六个子女索要赡养费,要求每人每
月负担生活费200元,并且共同负担医疗费用,却遭到子女们的反对,他们以自身条件也困难或你多我少等理由拒绝。蒋老太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六子女告上了法庭。该案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承办法官在调解无果后,完全可以一判了之,但考虑到这是家庭矛盾纠纷,如果简单判决的话,只会加剧矛盾对立,不利于家庭和睦。于是承办法官积极寻找矛盾的切入点、沟通点、感化点,先后十二次跟六子女谈心,从过去生活的艰辛谈到现在生活的幸福、讲传统美德、讲法律规定、讲血浓于水的亲情,最终使六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六名子女表示今后一定会善待老母亲,每月分别支付蒋老太生活费200元,并对蒋老太医疗费用各负担六分之一。老太含泪向法庭申请撤回起诉,并在六名子女的搀扶下离开了法院。该案调解的圆满成功,不仅使得老人老有所依,而且修复了六兄妹之间的隔阂。
二、不能只顾结案了事,更要妥善解决遗患
为尽可能地化解当事人的疑惑,该院加强法律释明,将法律释明贯穿到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立案时,向当事人发放《诉讼指南》、《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确保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在审判过程中,针对诉讼程序、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证明责任、当事人交换证据的规则和程序及对举证不当、不充分或不及时的后果进行释明;在执行过程中,告知申请执行人应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在执行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需要中止执行前,充分向当事人释明,在对被执行人采取财产、人身强制措施之前释明拒不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在裁判文书制作中,增加释法说理部分,力求用通俗易懂的话语、力戒用生硬晦涩的术语,让当事人看明弄懂。通过法律释
明,增强当事人对诉讼程序、适用法律的认同感和司法裁判的公信度。建立法官判后答疑制度,促进当事人认同法院裁判。今年5月,该院成立诉讼服务中心,内设信访接待和诉讼疑问解答窗口,每天由一名业务庭负责人或资深法官轮流坐班,进行释法答疑。
在工作中,该院党组一再要求法官办案绝不能就案办案、结案就大功告成,还要注重延伸职能,看看该案有无典型性,同类案件有无共同之处,有无警示作用、防范意义,案件的结果有没有遗留隐患。近年来,该院结合审判工作实践,加强司法建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督促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查漏补缺,堵塞漏洞。今年以来共发司法建议11条,均得到相关单位的重视,并积极整改,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今年3月,该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对房管部门违法颁证的行为先后两次向区政府发出司法建议,要求房管部门及时纠错,并切实改进工作,防止同类案件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这些建议得到了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采纳。
三、不能麻木机械司法,更要灵活方式方法
该院党组要求法官审执案件时,要克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唯法律论”等现象,充分考虑各利益主体的诉求,慎重选择处理方式,妥善平衡各方利益,有效化解和缓解社会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努力实现“双赢”、“多赢”的效果。去年以来,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该院在执行工作中,更加注重灵活方式方法,对陷入困境的企业,注重被执行企业的承受能力,做到“变思路”、“留出路”、“给活路”,对因资金链断裂但仍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的被执行企业,慎用冻结企业帐户、查封生产原料等强制措施,尽量采取“活查封”,尽可能不扣划被执行企业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对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力争通过司法重整、执行和解制度的运用,特别是通过以债转股、分期履行或使用权、经营权抵债,
或者是采取托管或企业重组、兼并等“放水养鱼”的方法,尽可能助其“起死回生”,避免因为企业倒闭破产带来大量职工下岗、银行债权落空、影响社会稳定等社会连锁反应,为企业渡过难关创造条件。2008年9月,常州某化工有限公司向该院申请执行与张某买卖纠纷一案的生效判决。后查明张某有到期的债权,张某曾与第三人秦某合伙在常州某制衣有限公司内租赁厂房办厂,张退伙后,按协议秦某应支付张某退伙款22万元。得知此信息后,执行人员立即赶赴秦某处,然而却从秦某口中得知,张某确实与秦某合伙办厂,现按规定要给张某退伙款22万元,但张某与秦某合伙期间曾欠制衣公司租赁费和水电等能源费20余万元,因一直拖欠,现制衣公司已对秦某停止了水电等能源的供应,导致秦某无法正常生产。案件一下子似乎又
陷入僵局,如果查封了秦某的设备,足以抵偿他应支付给张某的退伙款,但考虑到秦某所从事的行业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目前秦某的困难只是暂时的,一旦查封,企业只得关门,十来个工人也将失业。如何平衡三方利益,既能实现申请人的债权,又能使秦某的企业得到发展,还能解决秦某与制衣公司的欠费纠纷,执行法官决定不拘一格,采取“放水养鱼”方式。首先执行人员多次找制衣公司协调,后经执行人员的诚意打动,制衣公司与秦某达成协议:同意恢复对秦某的水电供应,秦某逐步归还所欠租金及能源费。秦某的生产经营活动得到保障后,秦某在今年4月15日交清了张某的退伙款22万元。最终该案的灵活执行,既为申请人追回了看似不可能履行的执行款16万元,又盘活了第三人秦某的企业,同时为制衣公司排除了多年纠缠的租赁费和能源费纠纷,真可谓一举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