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盐城中院对一起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被告王某向抚养其亲生子17年的原告陈某某返还54262元的一审判决。

原告陈某某系上海人,1988年经人介绍与翟某相识,并于同年1225登记结婚。1989729,翟某生一子陈某。20057月,原告在家整理物件时,发现其妻翟某与江苏东台人王某的婚纱照以及王某、翟某和陈某三人的合影。在陈某某追问下,翟某坦白陈某非陈某某亲生。陈某某向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证实了翟某的说法。2007930,陈某某将王某推上法庭,要求返还其17年来抚育陈某某的费用7524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与陈某系父子关系,对陈某负有抚养义务。原告既非陈某的生父,也非其养父、继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陈某,并无过错。但陈某某抚养陈某期间支付的抚育费,事实上减少了王某本应负担的费用,从而造成陈某某的利益损失,导致王某无合法根据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应承担返还责任。根据上海市统计局提供的1989年至2005年各年份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和原告提供的陈某接受教育的收费收据,认定17年间陈某的抚育费用为108524元,被告应返还其中的二分之一。陈某某在得知陈某不是其亲生子后,精神确受到一定打击,但其后果是相对人翟某所造成,被告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伤害原告的行为,故对陈某某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