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断电多次维修无果,销售者却拒绝履行退货责任,消费者起诉后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近日,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周建立履行退货责任,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孙丽君购车款1060元(扣除折旧费1440元)。

丰县凤城镇居民孙丽君,于20071217日来到位于丰县县城解放路周建立经营的电动自行车专卖店,以2500元购买了电动自行车一辆。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记载整车保修一年,电机保修二年,控制器、电池保修一年。购车后不久,该车即出现自动断电现象,专卖店通过多次维修,包括采取查修,频繁更换断电刹车把、控制器、电池组零部件等多种措施,都没有查出自动断电的具体毛病,没能解决自动断电这一“病根”,影响了孙丽君对电动车的正常使用。2008121孙丽君将电动车退回专卖店后,向丰县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对该纠纷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和义务。被告周建立作为销售者向消费者原告孙丽君出售的电动自行车在包修期内,经常出现自动断电故障,经多次维修仍未能解决问题,孙丽君要求退货符合法律规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使用过的商品,退货时可以按照规定收取折旧费。孙丽君自20071217购买电动自行车至2008121将该车退还给周建立共计348天,期间维修该车占用60日,按折旧率每日0.2%计算288日的折旧费为1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