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商事案件的调解效果,苏州市金阊区法院对商事案件调解难点进行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进一步提高基层法院商事案件调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一、商事案件的调解难点

1、案件调解突破点窄。商事案件区别于一般民事案的特点就在于当事人是在从事营利性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诉讼目的就是为了利益最大化。因此,在商事案件调解过程中,法官很难与一般民事案件一样,用亲情或者民俗习约去说服打动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经常运用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作用,对商事案件当事人的效果并不明显。因此,案件调解的突破点非常狭窄。法官只有充分运用“博奕”理论和商业谈判的技艺,才能达到调解的目的。

2、当事人期望值过高。 在商事案件的代理人中, 相当部分是风险代理, 一些代理人为了赚取高额代理费,往往做出虚假承诺,代理人的虚假承诺让当事人对审理结果抱有过高的期望,从而产生错误的诱导作用。进入审理阶段后,当事人一旦感觉案件审理结果与预期的差距很大, 往往对案件调解有较大的抵触情绪。

3、案件类型复杂化。近年来,各种新型的商事案件不断的出现, 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关系趋于复杂,不仅当事人自己无法对法律后果产生合理的预期,法官有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产生一定程度的迷惑,调解本身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这一前提的缺失,导致法官的调解缺乏方向性和确定性。

二、针对调解难点的对策建议

1、苦练内功狠抓调解。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尤其是提高法官的调解技巧和协调能力,准确把握各种法律关系,要发挥多方位调解的思路。找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共同点,让当事人明白利害关系所在, 以及自身各自的权益多少,做到依法调解,以理服人,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始终。

2、利用外力联合调解。针对商事案件的特点,加大与各级、各领域商会等民间自治组织的有效沟通,以维护商业秩序,促进商业繁荣为共同目的,将这些组织纳入大调解机制当中,使法院诉讼活动与社会调解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利用这些组织在企业当中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促进个案调解。对一些特定纠纷,如产品质量引起的争议等,可与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协调,共同协商,想方设法为当事人降低损失,采取补救措施,钝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成当事人和解。

3、勤用财保促进调解。商事案件一部分当事人帐户上资金多,往来款项频繁,有些甚至动辄达百万元以上,一旦冻结其账户或查封相应财产,不仅会影响到当事人的资金帐户也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当事人往往会主动寻求调解。实践中, 此类案件调撤率高达80%以上。因此,对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一律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力争当天作出裁定。特殊情况下,即使当事人不申请,法院也要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借助律师曲线调解。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往往都聘请了律师,当事人对自己花钱所请的律师往往比较信赖,从一定程度上讲律师所做的工作往往比法官所做的工作更起作用。而律师又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群,对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比当事人有着更清醒的认识。增强法官与律师之间沟通, 继而加强当事人双方律师的沟通,先做通律师工作,再通过律师去做当事人的工作,往往能对案件调解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