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转让协议无效
作者:张丽丽 发布时间:2009-07-03 浏览次数:722
本网盐城讯: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保护公民之间的合法民事行为,任何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都是无效的。被告张某在夫妻关系恶化之际,未征得原告戴某某同意,就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黄某某应当知道张某转让的财产系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未征得对方夫妻双方同意,亦未到庭就其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作陈述和举证,故两被告之间的买卖协议应认定为两被告之间恶意串通形成,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和共同处分权,因此两被告间的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张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张某与被告黄某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