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2008818,戴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张某在庭审中提供了2008810其与黄某某签订的转让协议,以证实张某已将林苗圃东风队的猪场、猪圈及仓库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黄某某。同年913日本院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原告以事先不知情,两被告恶意串通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保护公民之间的合法民事行为,任何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都是无效的。被告张某在夫妻关系恶化之际,未征得原告戴某某同意,就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黄某某应当知道张某转让的财产系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未征得对方夫妻双方同意,亦未到庭就其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作陈述和举证,故两被告之间的买卖协议应认定为两被告之间恶意串通形成,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和共同处分权,因此两被告间的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张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张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08810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