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法院施庄法庭及时处置一起当事人当庭撕毁证据事件
作者:曹礼坤 发布时间:2009-07-02 浏览次数:735
本网盐城讯:近日,阜宁法院施庄法庭在开庭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沟墩镇林河村六个村民小组及陈某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时,被告陈某当庭撕毁由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该庭及时处置了该起突发事件,并依法对陈某进行处罚。
当日在庭审举证阶段,原告向法庭出示由其委托代理人对被告陈某的一份调查笔录,后法庭将该笔录交由被告质证时,陈某顿时情绪失控,大骂原告委托代理人,面对此突发事件,承办法官立即敲法槌以制止事态恶化,而陈某全然忽视法庭秩序,并当庭将该笔录撕毁撒落一地。后承办法官立即通知法庭法警对陈某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训诫教育,此时陈某才逐步冷静下来,认识到撕毁证据妨碍诉讼的问题严重性。为严肃法庭纪律,该庭以妨害诉讼为由依法对陈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其具结悔过。后陈某向法庭提交了悔过书,并于当日交清了罚款,对自己的鲁莽行为悔恨不已,表示今后绝不会让类似事件在其身上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