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刑后民”原则适用之我见
作者:郭奎 发布时间:2009-07-01 浏览次数:7287
一、“先刑后民”原则的由来。
“先刑后民”全称为“先刑事诉讼程序而后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问题,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予以审理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确认了这一原则。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民商事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民商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其程序价值在于它可以保障在追究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同时,不放纵任何一个可能成立的刑事犯罪,在公权利与私权利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公权利,体现了国家利益保护的绝对性。
二、“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
我们从下面两个案例来看一下“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
案例1:甲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乙借款5000元并向乙出具了借条,到期后,甲未能按时归还借款,乙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甲有集资诈骗的犯罪嫌疑。案例2:甲和乙系邻居,一天二人因宅基地引发纠纷,甲将乙打成重伤,乙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先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
案例1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甲的犯罪行为进行侦察。案例2则可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法院可以先就民事部分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具体在什么条件下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呢,主要有以下几点:1、“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应当发生在刑事和民事发生牵连的案件中,如果单纯的民事或刑事案件就不存在刑民顺序问题。2、民事诉讼程序在刑事审判前已经提起或准备提起,如果当事人没有提起或准备提起民事诉讼,也不存在刑民顺序问题。3、当刑事和民事发生牵连时,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主要看“先刑后民”中的“民事”纠纷本身是涉嫌犯罪行为还是由犯罪行为派生出来的行为。如果“民事”纠纷本身是涉嫌犯罪行为则应当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如果“民事”纠纷是由犯罪行为派生出来的行为,则可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案例1中,借款行为本身就涉嫌集资诈骗,案例2中的损害是由重伤害这一犯罪行为而派生出来的一个民事纠纷,故可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三、“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不可过于宽泛
随着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针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在审判时间中大致有如下做法: 1、部分案件适用先刑后民原则。2、部分案件刑民并行原则。即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民事纠纷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对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认定和处理。3、部分案件可以先民后刑,以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但先刑后民存在许多缺点和不足:1、使民事纠纷解决过于延迟,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和保护。由于法院没有侦察权利,法院必须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侦察,侦察期限有没有明确规定,可能会出现案件石沉大海的现象。2、当事人的的损失不能得到最大范围的保护。例如在轻伤害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只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当事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3、有些当事人会利用“先刑后民”原则来逃避民事责任。在一些民事诉讼中,实际上并没有经济犯罪,但被告通过不正当手段人为地制造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的假相,利用“先刑后民”的规定拖延民事案件的审理,从而逃避民事责任,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因此我们应当慎用“先刑后民”原则,在民事审判并不必然以刑事审判为前提的情况下,应民、刑分立,分别进行审判。在案件事实不明的情况下,不应将风险转移给当事人,或者比较弱的一方当事者,应尽量从挽回损失、补偿受害人的角度考虑民、刑同时启动程序,最后用协调的方式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