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至2008年,白下法院共审结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计1919人,行贿案件33人,审结2323人。其中3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占判刑总数13.6%12人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占判刑总数的54.5%7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占判刑总数的31.8%1件因证据不足检察院撤诉。

经分析,上述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几大特点: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仍占一定的比例,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刑期相对较重。在白下法院审理的贿赂案件中,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数额为10万元至48万元不等,且近三年所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没有一例适用缓刑。

二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呈现多发趋势。近三年,白下法院受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1010人,占贿赂犯罪案件总数的43.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方式普遍为利用为单位采购商品、发包工程项目等职务之便,收受业务单位回扣,犯罪手段单一,情节较为相似。

三是贿赂案件发生的行业分布广泛。国家工作人员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房产管理、学校、医院、国有公司等,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案件涉及建筑、服装制造等行业。其中,建设工程领域的腐败现象尤为值得关注。近三年,白下法院受理建筑工程相关领域的贿赂案件16件,占贿赂犯罪案件总数的72.7%。其中涉及拆迁工程的案件3件,在建筑工程的招标、前期工程协调、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工程款的发放等阶段均有贿赂行为发生,且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数为本单位基建项目的负责人。

四是传统节日期间是贿赂犯罪行为多发时段。春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是贿赂案件的多发时段,行贿人在此期间多以“联络感情”等名义实施贿赂行为,使受贿人在此期间放松警惕。某些赂犯罪个案,甚至所有受贿行为均发生在每年的春节前夕。

五是认定的受贿数额远远小于违纪数额。受贿的隐蔽性,决定了案件取证难,定罪更难。行为人往往在纪委交代了多次受贿行为,并退出大量的钱款,但因受贿案件主要靠证人证言定案,而证人证言常具有不确定性和多变性,使得最终认定的受贿犯罪数额远远小于行为人自己交代的受收数额。

六是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加大了追缴违法所得和财产刑的力度。近三年,在白下法院审结的23件贿赂案件中,有效追缴违法所得和执行财产刑的有17件,占受案总数的85%;共追缴违法所得368万余元,占应追缴违法所得总数的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