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中当事人竞价执行模式的构想
作者: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7-01 浏览次数:1414
我国民事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财产一般都是通过一系列委托评估、拍卖等复杂的强制执行程序,才能将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后的价款用于还债。这种执行方式拍卖决定权控制在法院一方。可以使被拍卖财产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而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使权利人的金钱债权得以迅速实现,但存在过分强调国家对当事人意志的干涉。没有充分考虑到当事人间通过竞价后自行处理财产或自行委托处理财产的细节,即忽视了部分案件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问竞价选择,忽视了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性;再就是我国现行民事执行程序在处理被执行财产过程中,并不区分财产价值范围和性质,一般都采用评估、委托拍卖等复杂程序进行执行,执行周期长,执行成本高。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如何设置正当程序以实现执行结果的公正?笔者认为可以即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将共同共有、金额不大等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双方当事人竞价后,交付给出价高的一方当事人处置,收回的价款直接用于还债。这种执行模式,与强制拍卖相比,可以有效地避免拍卖不了就抵债,不愿抵债就解除财产查封的结局,甚至还可以避免执行环节的司法腐败。这种执行模式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一、共有人之间竞价执行模式
所谓共有人之间竞价执行模式,是指财产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确权、分割产生纠纷,法院判决生效后,各方都想获得该财产,但又无法按份分割,经征求各方当事人同意后通过竞价,出价最高者获得该财产处理权或所有权,并以此价格支付其他方应得份额的执行模式。在审判实践中,共有人之间竞价执行模式应符合以下条件:①财产必须是共有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②该财产无法分割,且各共有人都想完全获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处理权;③不宜用拍卖方式处理的,或共有人建议用内部竞价方式处理的。
规则具体内容有:当事人之问通过竞价,出价最高者获得该财产所有权,并以此价格支付其他方应得份额。若在限期内不能支付自己出的竞价,该财产所有权归次高价者,并以次高价支付其他方应得份额,依此类推。
操作程序为:①让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竞价选择财产归属的规则内容;②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方式确认已认真阅读规则内容,并承诺其行为受规则约束;③当事人问进行竞价。可以用书面形式一次性报最高承受价;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最后要用笔录确认) 相互之问逐次进行竞价,出价高者获得该财产所有权,并以此价格支付其他方应得份额;④出价高者若在限期内不能支付自己出的竞价,该财产所有权归次高价者,并以次高价支付其他方应得份额,依此类推;⑤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法院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二、一般小额债务案件当事人竞价执行模式
一般小额债务案件当事人间竟价执行模式,是指对被执行人的小额财产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问竞价后,交付给出价高的一方当事人限期处置,收回的价款直接用于偿还债务的执行模式。一般小额债务案件当事人间竞价执行模式适用条件:①法院通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金钱给付债务,但逾期未履行的;②法院依法查扣到被执行人的财产;③被执行的财产金额较小(可以规定为 5万元以下) ,且不宜采用评估、拍卖方式处理的;④征得当事人同意,通过竞价方式选择由哪方负责财产的处理;⑤竞价可以用书面形式一次性报最高承受价,也可交叉竞价。
规则具体内容为:小额债务案件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若申请人通过竞价获得财产处理权,在限定期内不能处理的,应以自己出的竞价抵债;若被执行人通过竞价获得财产处理权,但在限定期内不能处理的,则以申请人出的竞价抵债,财产交付申请人。债务案件竞价执行模式的操作程序为:①让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竞价选择财产处理权的规则内容;②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方式确认规则内容,并承诺受规则约束;③当事人问进行竞价。可以用书面形式一次性报最高承受价;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最后要用笔录确认)相互之问逐次进行竞价,出价高者获得该财产处理权。④若申请人通过竞价获得财产处理权,处理成功就以其出价额度清偿债权;在限定期内不能处理的,应以自己出的竞价抵债。若被执行人竞得财产处理权,财产处理成功以其出价额清偿债务:若在限期内不能处理的,则以申请人出的竞价抵债,财产交付申请人处理;⑤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法院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具体要求包括:其一、适用的主体是自然人,尤其是共同共有人之问或者自然人之问因一般小额债务引起的纠纷。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考虑如果通过小范围的竞价,当事人之间容易恶意串通,达到抽逃资金、转移财产之目的,故一般不适用。其二,竞价执行的财产一般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的经营权。如机器设备和房屋的租赁。其三,为了节约执行成本,竞价执行模式主要针对小额、执行成本大、不宜用评估和拍卖等方式处理的财产,故价额一般控制在 5万元以下的动产。因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评估、拍卖,扣除优先权、执行费用、评估费、拍卖佣金和其他执行成本后,债权人才能从中收到余下部分的执行款项。如果扣除执行成本后,已经没有多少可供执行的款项,显然是一种无益执行,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利。笔者经过测算,对于金钱给付案件,若被执行财产金额小于 5 万元,执行成本一般都会超过 1 0 %,而且金额越小,执行成本的比例越大,故不宜采用评估、拍卖方式处理。当然,若是共同共有财产可以不受财产金额 5 万元和动产的限制。其四,财产应当是可以流通、转让或其他方式处置的。其五申请人有获得该财产的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