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金峰:加强基层法院建设 推进和谐司法构建
作者:时金峰 发布时间:2009-06-26 浏览次数:1800
罗干同志指出,基层人民法院是整个法院工作的基础,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肖扬院长也曾强调,基层法院不仅担负着全国审判工作的绝大部分工作量,更重要的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处在审判工作的最前沿,接触人民群众最广泛、最直接、最频繁,代表着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因此,基层法院是构建和谐司法的最主要的力量之一,加强基层法院建设,对于推进和谐司法构建至关重要。
200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全国3000多家基层法院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争创“一流法院”为目标,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主动服务大局,狠抓队伍建设,注重判决、和解、调解、协调等多种结案方式的综合运用,在加强自身各项建设的同时,努力推进和谐司法的构建,为和谐社会的建设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一、强化司法为民意识,着力完善服务和谐社会的基础建设
法院的各项建设,既要考虑到法院作为国家机关的威严,更应当考虑到民众在享受司法服务过程中的便利程度,真正使司法诉讼成为一项所有人均可接近和享有的社会福利。
加强物质装备建设。法院为民众提供司法服务需要坚强的物质基础,因此,以便民、利民为目标,进行物质装备建设,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合理使用有限资金,认真规划,推动人民法庭的建设和改造,方便群众就近诉讼;在办公大楼和人民法庭的建设中,要优先考虑当事人的需求,除设置专门的当事人休息区域外,还应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并尽可能将审判法庭的空调全部配齐,为当事人提供一个舒心的诉讼环境;进一步加大法院工作的科技含量,提高运用科技手段进行便民服务的能力,加大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的办公自动化建设,配齐电脑、打印机、扫描仪,扩大人民法庭远程立案系统和电子印章的应用,完善电子卷宗、电子报表、电子档案操作程序,人民法庭能够当场立案、远程盖章、立即送达,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当事人,免去其反复奔波之苦。
加强便民网络建设。积极开展审务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的“五进活动”,加强与社会调解力量的沟通联络,整合解决矛盾的各方资源,增强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开展法律咨询、公开审判、发放宣传资料等活动,提高民众行使法律权利的能力;开展上门立案、“假日法庭”、“预约法庭”等活动,就地立案、及时开庭,简化程序,方便群众。近年来,我院试行了社区法官制度,由法官与社区定点联系,所属三个人民法庭分别在辖区交通相对不便之处设立了巡回审判点,民一庭在交警部门设立巡回审判点,民二庭在所辖的国家级经济开发区设立了巡回法庭,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
加强亲民制度建设。牢固树立为经济发展服务的观念,将上门走访、主动服务制度化,法院应定期深入全区重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广泛征求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开展法律咨询,就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劳资关系、提高企业防范风险意识等进行指导。及时了解群众、机关、企业的司法需求;设置服务当事人的“绿色通道”,对经济困难、诉讼能力差、损害后果严重的当事人缓、减、免审批从快,立案从快,先予执行从快,财产保全从快,审理执行从快,弱势群体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提供担保时,从宽掌握,措施得当。
二、强化公平正义意识,着力增强服务和谐社会的司法能力
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不动摇,人民法院在强调效率原则的同时,更要注重公平正义的实现。公平和正义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是法院工作的根本,是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终结点。基层人民法院要在全面提高法院干警服务和谐社会的能力上下功夫,树立法官良好形象,多谋为民之策,多做为民之事,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增加社会和公众对裁判的认可度和满意度,为社会增加尽可能多的和谐因素。
树立法官廉洁形象。廉政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级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完善常教育、常汇报、常评析、常提醒、常督促、常检查、常总结的“七常”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请劳动模范作报告,广泛开展警示教育;规范法官工作时间的言行举止及八小时之外的生活与交往, 切实提升法官廉洁的形象,增加民众的信任感。
树立法官亲民形象。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人民性是法院的根本属性。如果说司法改革的初期,可能存有一些认识上的不同的话,随着改革的深入,那种认为法官的工作只是坐堂问案的观点已被摒弃。在民众的法律意识日益高涨,但是维权能力相对滞后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在确保中立和公正的前提下,努力为民众提供包括法律咨询、依职权调查在内的各项司法服务,关注民生、保障民权,对于案件的处理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又要顺应民意的需求。
树立法官博学形象。社会矛盾错综复杂,法律具有滞后性,不可能将所有需要调整的情况逐一规定,但是法官又不能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拒绝裁判,这些都要求法官应当对法律有精深的了解,因此,法官应当博学。法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学习能力、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够作出既符合法律又顺应民意的正确裁判。法官博学也是司法和谐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
树立法官公正形象。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社会纠纷的终局裁判者,法官应当以更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做到慎言、慎行、慎微、慎欲、慎独、慎权。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注意到,新时期29年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建设均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立法较为完善,但是法律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甚至存在部分利益团体利用立法攫取利益的现象,正是如此,才有了近日重庆“政府立法回避制度”,法官在适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时,更应从公正的角度出发,努力追求公平正义的裁判结果,不应为任何不公正的结果寻求法律方法方面的理由。
三、强化调解和解意识,着力提升服务和谐社会的思想水平
将和谐的理念贯穿于法院工作的始终,在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注重诉讼过程中的调解、和解工作,让司法贴近社会,贴近民众,体现人文关怀。
注重立案接访。立案窗口是当事人到法院的第一站,直接影响其对法院的第一印象。接待人员应坚持“十字”要求,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者,将有关制度上墙公示,使当事人对诉讼流程规定等一目了然,方便其行使各项权利。在立案过程中,耐心为群众解释不涉及具体案情的法律问题,对于有和解可能的案件,做好说服工作,适当进行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减少诉累。
注重民事调解。充分利用调解结果更易于为群众所接受、更易于被自动履行调解的特点,加大案件的调解力度,促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亲情、邻里关系,有效防止“民转刑”现象的发生。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服”作为调解工作的总目标,在继续进行庭前调解、诉讼中调解的同时,创新调解方式,将社区审判与人民调解工作结合起来,着力构建调解工作网络,开展指导调解、共同调解、委托调解等多项活动,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
注重附民调解。积极推进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或普通刑事案件中涉及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工作。通过充分的民事赔偿,既使被告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又在一定程度地抚慰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精神上的创伤,有效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防止可能出现的恶性报复事件,将不和谐的因素降到最低,维护社会稳定。
注重行政协调。在行政审判中,既要注意维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利益,又要注意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法院可与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联席会议,探讨行政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可能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及早提出合理化建议,尽最大可能消除辖区内的大面积行政诉讼;对于诉讼案件,法院应加强庭前协调,充分寻求协调解决争端的途径;多做释法明理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在懂法知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增大协调解决的可能性;要努力克服制度障碍,由于行政案件不能以调解结案,因此,在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及时出具终止审查裁定书以终结案件审理,或者动员原告撤诉。今年,我院就曾用五个工作日协调解决13起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评价。
注重执行和解。积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成执行过程中的和解,减少强制措施的适用,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在达成和解的同时,对于义务人的财产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防止通过和解恶意逃避执行的现象发生。
注重信访处置。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努力消除重复访、缠访、越级访现象,切实落实院长接访,实行首问负责制。加强日常接访,重视接访效果。对于当事人反映强烈、在本地影响较大、长期未能解决的执行信访案件,由院长负责接待,采取多种措施,及时妥善化解信访案件,定期评议通报信访工作情况;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办理信访接待案件。及时接访,及时解决,对于减少信访量、提高群众满意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大有益处。
新的时代赋予了我们新的使命,新的时代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谐司法的构建离不开基层法院的建设,基层法院也只有在不断的建设中才能提高服务和谐社会的司法能力,基层法院必将在和谐司法建设中走向新的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