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并非所有的欠条都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20087月,李俐女士手持一张借款人萧越亲手书写的欠条将其告上了秦淮法院,要求对方偿还二十万借款。近日该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借款纠纷案件,因为李俐在法庭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实际发生,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原告:同居时借给被告二十万
   

    原告李俐在法庭上陈述,19994月自己与前夫离婚,2002年经人介绍与被告萧越认识,当时萧越是有家庭的,所以双方也只是一般朋友。2003年的一天,李俐的孩子突然得了阑尾炎,无助的李俐想到了对自己一直有好感的萧越,便打电话向萧越求助。萧越当时在外地,得到消息后,立即赶回南京帮助李俐将孩子的事情处理好。通过这件事,李俐很受感动,对萧越的印象也更加好了,两人就自然而然地走到了一起,这期间萧越为了李俐向妻子提出了离婚。2006年上半年萧越提出想做生意,李俐考虑到做生意也是要改善双方的生活,就借给萧越10万元。当时没有打条子,后来萧越说生意没有做好,李俐就和萧越商量以后买房子用,萧越也赞成。过了一段时间萧越还发短信告诉李俐“房子搞好了,过段时间就能入住了”。但后来李俐再问房子的事,萧越都推说房子在装修,一直不带李俐去看房,李俐便产生了怀疑,萧越只好实情相告,说房子没有拿下来,因为没有交首付款。李俐就又陆续借给萧越10万元。

李俐在法庭上解释了欠条的来历和资金的来源。2006710日萧越第一次给李俐出具借条,第二个借条是20085月份出具的,萧越在打第二个借条时将第一个条子撕了。第一笔钱10万元是向弟弟借的。第二笔一大半是向弟弟借的,加上自己工作挣来的钱。现要求被告萧越一次性还清借款。

被告:是感情债是受胁迫写的

萧越却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讲出了令人吃惊的“借款经过”。萧越说,“自己与原告李俐是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的,借条是自己出具的,但是自己根本没有向李俐借过20万元。李俐2003年就吃低保了,并申请廉租房,200771日才退出低保,这期间根本不可能有20万元的巨款可以借给自己。”萧越在法庭上很委屈地告诉法官,李俐整容、吸脂的费用都是自己给的,2003年至2005年李俐的房租也是自己付的,自己的年终奖也给了李俐。借条根本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萧越还认为李俐提供的电话录音,恰好证明自己与李俐关系暧昧,同时证明自己是受胁迫写下的借条。

同时,萧越说出了李俐告自己的真正原因。李俐2003年上半年以来一直在一家饭店歌舞厅上班, 200589月萧越发现李俐与别的男子好,就吵了一场架,两人关系也就疏远了,但是一直没有断。20065月萧越于与前妻离婚之后,并没有和李俐走到一起。20085月,李俐找到萧越提出,“跟了你这么长时间,但现在你却不理我了”,并威胁萧越说,如果写下欠条,就找人对萧越及其女儿下手。萧越只好就范出具了一张欠条给李俐。同年630日,李俐请萧越吃饭,萧越喝了一点酒,便提议去开房间或者去唱歌,李俐说身上没钱,于是到李俐家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李俐给萧越喝了杯咖啡,后来的事萧越就不知道了,欠条可能就是当时李俐设下圈套。请求法院驳回李俐的诉讼请求。

心理生理测试:被告通过原告坚决不做

李俐和萧越在2008726日有一次谈话录音一份,其中李俐谈到“到最后我是为了要个保障,我当然叫你写了,这个东西你还听不出来吗?我起诉是要有个保障……”,“……别说写一份,就是写十份,我都写给你,你不就是这个意思吗……”,“我的感情不值二十万元,那是你自己讲的事情,你不是骂我了吗?我的感情不值二十万元,还对?你到路上找个小姑娘还能倒贴二十万元呢?是吧?老女人还不值二十万的感情吗……”。当被告说:“那就和你这几年,就要跟我要二十万,是吧?”李俐就说:“你不要打岔,我没有拿刀逼你头上”。200881日双方谈话录音中,李俐又讲道:“你花钱,我花情,我又没骗你的……”。

为了查清案件的事实,法院在200885日第一次庭审时,征求双方对进行心理生理测试的意见。李俐当时表示同意,鉴定部门安排李俐进行心理生理测试时,李俐又不同意测试,并于20081014日作出书面说明。萧越于是申请对自己进行心理生理测试。经司法鉴定中心2008128日鉴定,被告萧越对问题:1、你确实借过李俐大笔钱吗。2、你为做生意借过李俐的钱吗。3、借条上20万元确实存在吗。4、你收到过李俐的20万元吗……均作了否定的回答。被告在相关问题上得分为+12分,达到通过测试的阈值,对相关问题心理反映正常,通过测试。

对于测试的结果,李俐不予认可,认为只能作为案件定案的参考。萧越认为,李俐原来同意进行测谎鉴定的,但是要鉴定的时候又变卦了。但自己通过了测谎鉴定,鉴定结果是+12分,证明自己的陈述是事实。

法庭辩论:两人到底谁在撒谎

法庭辩论中李俐陈述:萧越说自己是2003年吃低保,200771日退出低保,大概时间是对的,是有这个事情,但吃低保并不代表不能出去赚钱。萧越也没有工作,只经营一个食品经营部。2008515日的一张借条上面内容是自己写的,萧越写的日期和名字,后来自己一想不放心,就在6月份又约萧越出来一次,让他重新写了一张。提交给法院的落款时间为2008515日的借条就是630日晚上发生性关系后写的。自己没有给萧越喝东西,当时喝的是啤酒,而且萧越平时的酒量是半斤。从20064252006710之间共借20万元给萧越。同时,李俐还提供了取款凭证和其弟媳妇的证言,证明资金来源;提供了其工作的饭店的《证明》和中国工商银行存折,证明自己从1999年到20087月份都有较高的收入,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提供了2008726日自己与萧越之间的谈话录音,证明萧越有明确的还款意思,显然有欠款事实的存在。

李俐还向法庭申请其弟媳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陈述:自己因为李俐的原因与萧越也认识。2006424日李俐打电话给其丈夫借钱。425日自己从建设银行取了10万元现金,晚上李俐到家里取钱的,萧越本人没有跟自己借钱,当时没有打条子。但对于为什么当天在入两笔45063.7455126.88元,在同一天又取出100190.62元,证人称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表示自己不会一下子存进这么多钱的,只可能一次存1万元。这个折子只有自己往里面存钱。

萧越则认为,谈话录音中根本没有还款的意思,李俐提供的证人是其弟媳妇,与其有利害关系。李俐提供的工商银行存折在2006425日没有取款记录,且这个折子里面最高存款不超过1万元,这个存折与案件没有关系。

法院判决: 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是成立有效民事法律行为要件之一。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按照原告的陈述,原告举证的借条形成于2008630日,该借条形成的当时并没有借款事实的发生。原告称被告于2006425日至2006710日间向其借款20万元,原告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也予以否认。从原告举证的存折的存取款情况来看,并没有象原告所陈述的在2006425日至2006710日间有近10万元存款的情况,也没有大额的存取款记录。从证人的陈述情况来看,原告在2006424日就已经打电话给证人的丈夫表明借款的意思,但证人在2006425日却将两笔款项45063.74元、55126.88元存入存折中,在同一天又取出这100190.62元,将10万元借给原告,有违常理。且证人亦陈述“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自己不会一下子存进这么多钱的,只可能一次存个1万元”。可见原告及其证人的陈述均不属实,证人的证言不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另外,2006425日至2006710日间原告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原、被告双方关系亲密,原告所举证的借条正是产生于2008630日双方发生性关系之后。诉讼中,原告先是同意进行心理生理测试,后又拒绝进行心理生理测试,而被告则通过了心理生理测试,综合双方谈话录音情况,足以证明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被告称该份借条的实质,是被告承诺补偿给原告的感情之债,法院予以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俐对被告萧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