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丹东两地法院相互协作执结执行难案
作者:高长根 潘景信 发布时间:2012-05-03 浏览次数:325
日前,吴江法院在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院的配合下,经过评估、拍卖等一系列措施,顺利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吴江人庾先生和丹东人韩大伟是多年的生意伙伴。2001年,韩大伟称急需进口朝鲜丝绵,向庾先生借款159万元,承诺一个月内归还。韩大伟取得借款后,先后因朝方无货、朝方限制出口等为借口,迟迟不予还款。转眼几年过去,庾先生先后数十次往返于吴江与丹东之间,韩大伟除归还67000元外,余款150余万元一直没有归还。无奈之下,2010年6月庾先生将韩大伟诉至吴江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韩大伟归还原告借款1523000元。2011年2月,庾先生申请吴江法院强制执行。
吴江法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韩大伟在丹东居住,主要财产也在丹东,便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丹东市振兴区法院代为执行。丹东市振兴区法院立案后,迅速进入执行程序,一边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一边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房产等财产。韩大伟系丹东市人大代表,执行中先是提出与申请人的债务数额不对,后又提出吴江法院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向苏州中院、江苏高院提出申诉,拖延振兴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申诉被苏州中院、江苏高院驳回后,又利用丹东市人大代表的身份给振兴法院执行施加压力,设置各种障碍。振兴法院与吴江法院协商后,双方决定采用由吴江法院执行、振兴法院协助的方式,破除被执行人的干扰,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吴江法院执行人员先后两次奔赴丹东,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现场查封。2011年11月,案件进入拍卖程序,经过三次拍卖,被执行人房产均流拍。2012年4月,吴江法院裁定将被执行人房产以以物抵债的方式归申请人庾先生所有。执行过程中,振兴法院给予了大力协助。拍卖前,因被执行人不愿迁出房屋,执行局长林群率20余名法警将被执行人房内财产清出;执行中需张贴封条、执行公告等,均通过邮寄方式,由振兴法院代为张贴、公告,节约了执行时间;房屋交付申请人时,被执行人韩大伟再次指使社会人员阻挠执行,振兴法院再次出动警力,保障了房屋顺利交付。至此,一起历时多年、困难重重的案件顺利结案,申请人庾先生对两地法院的公正执行表示了由衷感谢:“两家法院秉公执法,为我讨回十多年前的血汗钱,感谢吴江法院!感谢振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