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因经济纠纷强行将他人车辆扣留后擅自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该车的人员伤亡,受害方诉讼要求车主及占有人共同赔偿,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对车主及占有人的诉讼请求。

徐某为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个体工商户,茆某承租徐某车辆使用。2008311,某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接到茆某父亲报警称,茆某因经济纠纷人车被困在赵某家,派出所出警后,到现场了解茆某借赵某亲友的钱,苏J4N285号轿车被暂停放在赵某家,后茆某与赵某答应自行协调,将该车暂放赵某家中。200861,赵某驾驶该车后发生事故,赵某擅自驾驶该车导致乘坐该车的吴某父子死亡、张某受伤。后吴某家人与张某对赵某、茆某、徐某提起诉讼要求三人共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赵某强行扣留车辆后未经车辆所有人和占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所有的车辆,其客观表现与盗车相似,因而应与盗车致交通事故者适用同样的规则处理,即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处理。 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指没有非法占有机动车的目的,只是为自己使用之目的,未经机动车占有人或所有人之同意而为的驾驶。 擅自驾驶者既享有运行利益,又实际支配机动车的运行,他们应当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无过错责任。故法院审理后驳回受害方对茆某、徐某的诉讼请求,要求赵某按照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