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近日,南京六合法院汪敏院长亲自参与,成功调解某化工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建设工程纠纷,以实际行动服务企业发展,落实司法服务“三保”的要求。

20079月,该化工公司与该建筑公司签订化工公司办公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施工技术规范等问题发生争议后,施工一直处于停止状态。化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六合法院作出判决后,上诉中经南京中院调解,双方协议解除了合同。嗣后,双方就工程结算及移交等问题,互不相让,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化工公司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碍,要求建筑公司撤离施工现场。后建筑公司也诉至法院,要求化工公司接收已完工工程及材料,给付已完部分剩余工程、材料款及保护费用65万余元。

汪院长敏锐认识到,在当前国家和地方政府加大投资以拉动经济发展的背景中,建设工程纠纷将给投资计划的顺利实施产生一定影响,法院必须妥善处理此类案件。在听取案件承办人汇报后,及时会同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摸清当事人产生矛盾的前因后果,多次亲临施工现场,准确掌握工程全面状况,认真分析研究可能存在和面临的难题,及时把握当事人的动态反映,全面掌握案件可能引发的不安定因素,做到超前应对、反应迅速,确保应对措施落到实处。在此基础上,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主持调解,反复耐心细致做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2009521,双方最终消除了对立情绪,达成协议。建筑公司撤离施工现场,现场剩余施工材料交由化工公司后续工程施工使用,化工公司一次性给付建筑公司人民币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