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突破“瓶颈”拍卖农村房屋出新招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09-05-27 浏览次数:719
本网淮安讯:清积活动中,江苏省金湖县法院依法拍卖了四案四幢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的房屋,拍卖现场竞价热烈,成交价均高于评估价,四件陈年旧案顺利执结。
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处理,历来是执行中的难点。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2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此规定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原因在于集体所有土地属集体所有,未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的处置行为可能损害集体土地所有人的利益,且对土地征用和国有权使用权出让,均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国有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是难以取得一致意见的。
针对难点,金湖法院认为,现时期,土地紧缺,农村居民中存在大量符合条件应当享有宅基地,而由于土地匮乏,未能享有宅基地地情形,此类人群可以参与所在村组的房屋的拍卖。故将参拍人的资格限定为:被拍卖房屋所在村组,应当享有宅基地而未享有的,持所在村委会许可参拍的证明,可以参与拍卖。此举得到了国土资源部门和村镇集体所有权人的一致认可。
编后语:目前对于执行中如何处置农村房屋及其集体土地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致使对被执行人的农村房地产不能有效、及时地加以处分,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申请人债权的实现。金湖法院此举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实现农村房屋的流转,不但维护了申请人的权益,而且实现了房屋价值的最大化,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