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钱存入女儿名下 却因女儿被法院扣划
作者:樊静 戴遐宾 发布时间:2012-05-03 浏览次数:365
女儿因经济纠纷银行存款被法院执行,父亲称被扣划的存款中有自己的一部分,表示当时女儿是代自己办理转存手续,因为女儿当时没有带自己的身份证,所以才将钱存入至女儿的名下,因此不属于法院执行范围,要求法院退还扣划的存款。
2011年8月,张某女儿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被告上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局对其发出执行令后仍然没有履行义务,执行法官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张某女儿20万元银行存款扣划至法院。2012年3月,张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法院扣划的银行存款中有自己的7万元,是自己于2011年7月委托女儿代办转存一年定期的存款,当时女儿没有带张某的身份证,就用她的名字填写存单,并向法院提交了当日存单复印件以此证明,张某认为,这笔钱在未到期的情况下就被法院以债务纠纷执行取走,不属于法院执行范围,要求法院退还7万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如若被执行人没有携带张某身份证,只凭一张存折,是无法将张某存款取出的,张某提交的存单复印件,只能证明7万元存款存入被执行人名下的事实,并不能证明被执行人当日没有携带张某身份证而只得将7万元存入被执行人名下。根据我国公民存款实名制的规定,作为存款形式的动产存入谁的名下即为谁所有,因此,本案7万元定期储蓄存单存入被执行人张某女儿名下,其存款应归张某女儿所有,故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张某提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2012年4月,法院裁定依法驳回张某的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