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江苏省邳州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陆某彩礼28000元。

20087月,原告陆某经媒人介绍与被告王某认识,同月按当地习俗,陆某与另外两人携彩礼28000元、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副及衣服、化妆品等财物至被告王某的妹妹家,被告王某及其妹妹、妹夫和叔叔均在场,陆某将28000元交给被告王某的叔叔查点,点完后又交给了王某的妹妹。20089月,双方因矛盾解除婚约。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原告陆某按习俗给付女方彩礼28000元,现双方解除婚约,原告陆某要求返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陈述金项链和金耳环已无原物,原告陆某要求返还折价款775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金项链和金耳环的质地、规格、型号或购物发票,无法确定其价格,故对原告陆某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原告陆某彩礼28000元并驳回原告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