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江阴法院周庄法庭坚持从制度入手,细化法官与律师交往行为规范,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一是强化业内行为管理。把法官与律师之间关系纳入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和个人廉政档案,专门制定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若干意见,规定法官业内“五个不得为”,即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或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不得私自、违规会见案件律师,会见时应二人以上,并在规定场所进行;不得应律师请求,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诉讼收费项目、标准,或擅自采取、变更或解除保全措施;不得随意延迟开庭,确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及时通知代理律师,并另行安排开庭时间;不得应律师请求,违反规定帮助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或对应当调查、收集的证据故意不予调查收集。

二是严格业外交往约束。将律师、法律工作者的名册发给法官,要求如实填写是否存在亲属、师生、同学、战友、朋友等关系,并对交往情况和交往程度作出具体说明。对法官与律师业外交往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六个严禁”,即严禁要求律师支付、报销各种费用;严禁借婚丧喜庆等事宜收受律师的财物;严禁与律师“合作”开办公司或进行其他“合作”投资;严禁要求或接受律师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给予财物;严禁要求或接受律师安排各种娱乐休闲、健身美容、旅游度假等消费活动;严禁向律师借款或借用房屋、交通、通讯工具及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