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断命桥”不是它的真名,因为桥面上许多的坑坑洼洼常跌人,人们给它的怨言。可是今天它真的成了“断命桥”。

20078月的一天,村民吴妈与张妈一同到邻村去念佛,在下桥时,张妈对吴妈说:“下桥时当心点,这桥上坑坑太多,已经跌了不少人了。”

话刚说完,只见吴妈的三轮车的右轮已经陷在大桥西坡的大坑中。三轮车侧翻,吴妈从车上跌下来,俯扑在地,鼻破血流,不省人事,后来由120急救中心送往市医院抢救。三天后,因伤势过重,离开了人世。这是一起普通的意外事故,对遇害人的家属带来了极大的不幸与悲痛。受害人的儿子到村委会去寻求说法,村书记说,此桥是镇政府拨款建造的,与他们无关;他又去镇政府讨说法,镇政府对遇难者表示痛惜,但认为桥虽是拨款的,但是批给村委会建造并管理的。

人是从桥面上跌倒的,因为是桥面上有大大小小的坑,三轮车的右轮陷入坑中而使三轮车倒翻,老人跌倒而致死。如果桥上没有坑,三轮车就不会侧翻,三轮车不侧翻,老人又怎能跌死?这责任倒底应该由谁负?镇政府?村委会?老人自己?为了息事宁人,村委会支出了8千元慰问金,叫受害人的儿子把母亲的丧事给办了,但未办理任何手续。

“树欲静而风不止”这起意外死亡事故却没有像人们想象中那样简单地结束。受害人的儿子为母亲办完丧事后,仍将镇政府与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镇政府与村委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村委会有些怨:这桥是政府拨款造的,村里只出面办理了相关手续,要村委会担责,这“八字的一撇”不知划到了那里;镇政府也不明白,这件事不是已经处理好了,其家属拿了8千元慰问金把死者的丧事已经办了,事态基本平息了,怎么又“冷锅里爆出了热栗子”?两方均表示:死亡赔偿责任他们是不会承担的。

双方争执于公堂,谁是谁非,各执一词。

这是一起极其普通的意外死亡事故,但又是牵涉到民生民意的纠纷,法官要慎重地处理好这“民与政府部门”的矛盾,才能体现到司法的公正与法律的严肃。

法院通过调查核实,此桥建于新开的环镇河上,桥是镇政府拨款由村委会办理了相关手续建造的,投入使用时桥面较为平坦,但时间久了,经过来往车辆碾压,雨水冲刷,桥西坡上就出现了大大小小几个水坑。最大的水坑直径有80CM左右。其深浅不一,最深处有7?8CM。坑坑洼洼出现后,有关部门未作修缮,受害人的三轮车就是摔在大坑中的。又查明,村委会是大桥的所有人,平时大桥的维护与管理是村委会委托有关部门代管。而受害人是摔倒在西桥坡的桥面上。故此案担责的应当是村委会。另外受害人下桥时没有看清路面情况,自己也不小心,受害人应当负主要责任,村委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后由法庭进行沟通与协调,由村委会赔偿受害人家属6万元。

法律的天平是公正的,受害人的家属得到了应有的赔偿,但这起意外事故引起了我们的沉重的思考,这是一起有关民生的赔偿,赔偿引起了社会的密切关注,法律的天平在民与政府部门中能否保持平衡,法官会慎重思考,并作出无愧于国徽的选择,使受害人家属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这是法官的天职。真正地体现正确处理这起意外纠纷的现实意义是某些管理者从中应当得到深刻的教训与启迪,为民办事本身是深得民心的大好事,为官者就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应当时刻想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我们不能因为一时的疏忽而给人民带来了意外的伤害与灾难。有些事故的易发地段,我们的管理者只要及时管理与修缮,或者能做上醒目的警示牌,或许能避免不少不该发生的事故。也能为自己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