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因债台高筑,陈某便萌生绑架人质勒索钱财还债的念头。最终,陈某通过诱拐的方式绑架了自己以前老板的儿子,并向其父勒索65万元巨额赎金。430,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0年。

陈某原是一名卡车司机,后因好赌,几年下来搞得债台高筑,便萌生绑架人质勒索钱财还债的念头。陈某首先便想到自己以前的老板刘某。于是,陈某购买了手机及手机号,并租用一辆汽车,为伺机作案作准备。2009122日上午,陈某来到刘某儿子的学校,谎称是刘某派来接其放学的,将其骗上车后,便把车门窗全部锁死,并威胁其不准出声。随后,陈某驾车至阜宁县沟墩镇,使用新购买的手机给刘某发短信,内容是“三点钟拿六十五万现金,玩花样小尸体都见不到。”当日下午,陈某又用手机约刘某“半个小时到盐城。”当晚8时许,陈某在建湖被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劫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陈某在实施犯罪前,进行了精心地预谋和策划,并且是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在暴力控制被绑架人后,又以杀害被绑架人为威胁内容向被绑架人家属勒索巨额赎金,并且一直控制被绑架人直至案发。综合考虑本案情节,陈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另外,考虑到陈某在整个犯罪的实施过程中,未对被绑架人使用严重暴力,被绑架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也较短,被绑架人身体及心理上均未受到严重伤害,并且陈某也未实际获得赎金,以及陈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