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还债绑架儿童 触刑律获刑十年
作者:罗真 苗东 发布时间:2009-05-14 浏览次数:822
本网盐城讯:因债台高筑,陈某便萌生绑架人质勒索钱财还债的念头。最终,陈某通过诱拐的方式绑架了自己以前老板的儿子,并向其父勒索65万元巨额赎金。
陈某原是一名卡车司机,后因好赌,几年下来搞得债台高筑,便萌生绑架人质勒索钱财还债的念头。陈某首先便想到自己以前的老板刘某。于是,陈某购买了手机及手机号,并租用一辆汽车,为伺机作案作准备。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劫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陈某在实施犯罪前,进行了精心地预谋和策划,并且是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在暴力控制被绑架人后,又以杀害被绑架人为威胁内容向被绑架人家属勒索巨额赎金,并且一直控制被绑架人直至案发。综合考虑本案情节,陈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另外,考虑到陈某在整个犯罪的实施过程中,未对被绑架人使用严重暴力,被绑架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也较短,被绑架人身体及心理上均未受到严重伤害,并且陈某也未实际获得赎金,以及陈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