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逃避互助义务 丈夫愤而诉讼维权
作者:汪开友 发布时间:2009-05-12 浏览次数:720
本网淮安讯:2009年3月,金坛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件,这是我院审理的第一起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妻子逃避互助义务,丈夫起诉要求妻子承担抚养费案件。
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于2006年3月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不久,原告被查出身患癌症而住院治疗,因经济困难,原告无力支付大笔医疗费,所有治疗费用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被告因原告身患重病,不愿承担夫妻相互扶助义务,在诉讼离婚未果情况下,于2006年9月离家出走,原告虽经多方寻找,但始终不知其妻下落。原告生活困难且需要大笔后续治疗费用,同时,对妻子在自己身患重病期间离家出走非常气愤,故诉至法院,要求妻子承担扶助义务,支付原告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利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原告身患重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被告有对原告扶助的义务。于是,我院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及有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妻子承担丈夫部分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