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车工触电身亡 两公司各担其责
作者:龚甬钰 发布时间:2009-05-08 浏览次数:693
本网无锡讯:“洗车工在洗车场内触电身亡,但安监局的调查报告并没有明确是公司的责任,为何还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拆房公司在庭上提出了质疑。日前,滨湖法院审结了该案,并对此质疑给出了明确的答复:从事高空、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民事责任。
滨湖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高空、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民事责任。根据调查,汽修公司电气系统漏电、触电防护欠缺,以及拆房公司违章安装临时用电线路漏电均可能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两公司均应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确定汽修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拆房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汽修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另一责任人即拆房公司追偿。在审核了费用后,滨湖法院判决拆房公司向汽修公司支付赔偿款8.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