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洗车工在洗车场内触电身亡,但安监局的调查报告并没有明确是公司的责任,为何还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拆房公司在庭上提出了质疑。日前,滨湖法院审结了该案,并对此质疑给出了明确的答复:从事高空、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民事责任。

2007626下午,某汽修公司员工小王在公司洗车场对车辆进行清洗时,因高压水枪传电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后,出具了调查报告,认为该事故是由汽修公司电气系统漏电保护、触电防护欠缺造成,但不排除当日上午某拆房公司在汽修公司内违章安装的临时用电线路漏电造成,属设备事故伤亡事故。事后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汽修公司一次性赔偿给了小王家属各项费用27.3万元。而两公司之间却对事故赔偿问题协商不成,于是汽修公司起诉要求拆房公司支付自己16.86万元。拆房公司不同意并提出了本文一开头的意见。

滨湖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高空、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民事责任。根据调查,汽修公司电气系统漏电、触电防护欠缺,以及拆房公司违章安装临时用电线路漏电均可能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两公司均应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确定汽修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拆房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汽修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另一责任人即拆房公司追偿。在审核了费用后,滨湖法院判决拆房公司向汽修公司支付赔偿款8.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