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劳动报酬手续、仅有双方事后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补偿协议。安徽来锡的打工仔小黄与单位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了争议。近日,无锡市滨湖区法院作出裁决: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因此驳回了小黄的请求。承办法官为此提醒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要尽量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权要有证据。

小黄到该单位工作的次日,就在钻床上发生事故,造成左手受伤,先后两次住院, 25000元医疗费用都由单位支付了,单位还另外支付了他8000元生活费。伤愈后双方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参与下就事故补偿等事宜达成协议,约定:确认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考虑到小黄的损害,单位同意一次性给予32000元作为补偿款;小黄则放弃其他补偿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经济、民事、劳动等方面的纠葛;本协议应小黄主动要求,由双方协商后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情形。事后,小黄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要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协议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由于未获支持,小黄又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查后认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在审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时,法院应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小黄未能向法院提供其接受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的相应依据,也未能提供单位支付其劳动报酬的相关证据,从双方事后达成的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现无任何证据证明该协议并非小黄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据此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