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法院进一步规范鉴定、拍卖流程管理
作者:高淳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4-23 浏览次数:572
本网南京讯:为提高对外委托鉴定、拍卖工作的效率,以及从源头上杜绝委托鉴定、拍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徇私舞弊行为,高淳法院近日出台《关于鉴定、拍卖案件移送及流程管理的规定》,通过“五化”进一步规范对外委托鉴定、拍卖流程管理。
填写内容要件化。需要鉴定、拍卖的案件,各业务庭(局)应在网上办案系统中填写完整详细的《委托鉴定移送表》、《委托拍卖移送表》,列出内容主要要件,并要求切实做到“五个必须”,即当事人联系方式必须详细、案件摘要必须清楚、移送材料必须注明、鉴定要求必须准确、鉴定类别必须明确。
材料要求明细化。既规定一般材料,又根据类型案件特点,分法医类鉴定、财务审计、工程造价、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产品质量、文检案件,以及需要拍卖的案件,分别作出特殊材料要求。
移送材料规范化。各业务庭(局)在移送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及鉴定委托后的补充材料时,应先对材料质证后再移送,未经过质证又没有特别说明的材料不能移送鉴定机构。移送的鉴定材料原则上为原件(复印件一并移送),如不能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应字迹清晰、文本规范、内容与原件一致。
办理手续书面化。各业务庭(局)在办案系统中提交的同时按要求向立案庭移送材料,业务庭(局)移送材料时应详细填写《移送材料交接表》,材料交接时应签名确认。鉴定、拍卖事项变更,如鉴定拍卖暂停、中止、终止,补充材料,鉴定内容变更等,业务庭(局)与立案庭之间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流程管理科学化。由立案庭、审管办各司其职,尽可能减少鉴定、拍卖流程管理中的随意性或人为因素。即立案庭签收移送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进入审判管理系统中委托鉴定拍卖流程;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业务庭(局)并说明理由。鉴定、拍卖结束,立案庭应及时移送报告并点击结案,由审管办依据流程管理信息办理中止审限或恢复审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