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心切也应尊重法律规定
作者:肖红波 徐志明 发布时间:2009-04-21 浏览次数:908
本网南通讯:因丈夫长期在外与他人姘居不归,为尽快解除这名存实亡的痛苦婚姻,周女在六个月内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无奈再次撤回诉状,等待六个月后方能重新提起诉讼。
二十年前,南通市的周某与丈夫毛某结婚。五年前毛某见异思迁,经常在外沾花惹草,后干脆与情人在外租房定居,有家不归。虽经毛某所在单位多次调解,面对家人地规劝,毛某仍置之不理。为了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周某于去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负心郎离婚。因毛某拒不到庭,周遂于次月撤回了离婚诉状。但双方的婚姻状况并未因此得以改善,且更加恶化。周某自今年春节便搬到娘家居住至今。3月,离婚心切的周某又向法院提交了诉状,坚决要求与毛某离婚。开庭时毛某再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官在审理时发现周某的起诉时间离上次撤诉时间相隔不到六个月,且无新情况和新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无奈的周某只好再次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