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射阳法院法院兴桥法庭对季某与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射阳县兴桥镇街道居委会的年时30余岁季某与前夫离异后,经人介绍与同镇年时40余岁离异男子陈某相识,双方虽有十余岁的年龄差距,但相遇后双方一见钟情,彼此互诉忠肠19991212日双方冲突家庭的压力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开居初,双方互敬互让、相濡以沫,感情一直较好。近年来,由于年龄的差距发生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加之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矛盾,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季某向陈某提出分手,并于2009225日季某向射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双方因同居关系引起的财产纠纷。庭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财产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1994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应予解除。双方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